法院及公证公告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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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

  汤建昌: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图壁县拓疆保温建材店与被告汤建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新2323民初20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汤建昌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原告呼图壁县拓疆保温建材店货款31371元及利息1713.64元,合计33084.64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7日

  王志清:

  原告新疆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志清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新2325民初13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王志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新疆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垫付的银行按揭款135782.95元,并以135782.95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2.驳回原告新疆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04元,由新疆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88元,王志清负担3016元。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7日

  赵瑞刚:

  我院受理的原告陈玉环与被告赵瑞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到你,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新2325民初41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赵瑞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陈玉环借款本金125000元,承担利息55100元,合计180100元,并以本金12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2日起按照月利率1.28%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驳回原告陈玉环的其他诉讼请求。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7日

  陈宏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彪与被告陈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01民初77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陈宏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马彪偿还借款25800元;2.被告陈宏伟向原告马彪支付自2023年3月18日至借款实际付清为止,按照年息3.65%计算逾期利息。本案受理费456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陈宏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7日

  马文波:

  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与被告马文波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301民初79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马文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支付垫付款12247.73元;2.被告马文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支付违约金612.39元;3.被告马文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支付保全费155元;4.驳回原告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元、公告费550元,由被告马文波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7日

  李万成: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爱萍与被告李万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理作出(2023)新2302民初26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李万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赵爱萍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2.被告李万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赵爱萍支付公告费700元;以上合计40700元。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李万成负担。因无法给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7日

  相文学:

  本院受理的原告晁彬与被告相文学、乌鲁木齐金丰源运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民事诉状、诉讼须知、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须知、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新AD8659、新AV936挂车辆转出过户登记手续,提供相关手续;2.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送达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本院定于答辩期满后次日10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2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阜康市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7日

  相文学:

  本院受理的原告聂东坡与被告相文学、乌鲁木齐金丰源运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公司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民事诉状、诉讼须知、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须知、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新AF2906、新AY193挂两辆车转出过户登记手续,提供相关手续;2.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送达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本院定于答辩期满后次日16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2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阜康市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7日

  张斌:

  本院受理的(2023)新2324民初1427号原告张颖贤与被告张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1.被告张斌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张颖贤给付货款65710元;2.被告张斌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张颖贤支付2023年3月23日前利息损失4928.25元,之后利息损失按月利率 0.5%计算支付至实际清偿止;3.被告张斌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张颖贤支付律师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1691元、公告费1000元,合计 2691元,由被告张斌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4民初1427号民事判决书。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7日

  吕荣甫: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先玉与被告吕荣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4民初14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吕荣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刘先玉支付剩余货款23000元;2.被告吕荣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刘先玉支付利息2933元(利息计算至2023年5月20日),并从2023年5月21日起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支付利息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3.驳回原告刘先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55元,由原告刘先玉负担158元,被告吕荣甫负担497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4民初1413号民事判决书。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7日

  马海: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先玉与被告马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4民初14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马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刘先玉支付剩余货款21000元;2.被告马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刘先玉支付利息2707元(利息计算至2023年5月30日),并从2023年5月31日起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支付利息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3.驳回原告刘先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1元,由原告刘先玉负担156元,被告马海负担445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4民初1415号民事判决书。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7日

  陈建设:

  本院受理的(2023)新2324民初1428号原告张颖贤与被告陈建设、吕大雄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1.被告吕大雄、陈建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张颖贤支付农机作业服务费127680元;2.被告吕大雄、陈建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张颖贤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1920元,并以127680元农机作业服务费的未付金额为基数,自2023年3月1日起至农机作业服务费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5‰向原告张颖贤支付利息;3.被告吕大雄、陈建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张颖贤支付律师代理费9000元;4.被告陈建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张颖贤支付公告费1100元;5.驳回原告张颖贤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72元,由被告吕大雄、陈建设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4民初1428号民事判决书。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7日

  包国如、李金花: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志得与被告包国如、李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新2324民初13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包国如、李金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陈志得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 2.被告包国如、李金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陈志得支付利息52800元,并以2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的四倍向原告支付2021年9月25日之后的利息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3.驳回原告陈志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20元,由被告包国如、李金花负担。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7日

  沈杰、陈建梅: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义军与被告沈杰、陈建梅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新2324民初17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沈杰、陈建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杨义军偿还8630元;2.被告沈杰、陈建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杨义军支付利息830元;3.被告沈杰、陈建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杨义军支付公告费8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沈杰、陈建梅负担。你们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7日

  阿依提胡尔曼·曼提胡里:

  本院受理(2023)新2324民初1392号原告仲承江与被告阿依提胡尔曼·曼提胡里、加依纳·哈巴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1.被告阿依提胡尔曼·曼提胡里、加依纳·哈巴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仲承江偿还借款16000元;2.被告阿依提胡尔曼·曼提胡里、加依纳·哈巴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仲承江支付公告费900元;3.驳回原告仲承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5.5元,由被告阿依提胡尔曼·曼提胡里、加依纳·哈巴坎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4民初1392号民事判决书。你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7日

  乌苏曼·阿布拉:

  本院受理原告陈小林与被告乌苏曼·阿布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4民初17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乌苏曼·阿布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陈小林偿还借款9100元;2.被告乌苏曼·阿布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陈小林支付截至2023年4月25日的利息788.29元,2023年4月26日起以实际应还欠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上述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3.驳回原告陈小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950元,合计1000元,由被告乌苏曼·阿布拉负担,并与上述款项一并向原告陈小林给付。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7日

  阿依提胡尔曼·曼提胡里:

  本院受理原告王鹏与被告阿依提胡尔曼·曼提胡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4民初11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阿依提胡尔曼·曼提胡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王鹏支付购车款50000元;2.被告阿依提胡尔曼·曼提胡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王鹏支付利息1726.6元,并自2023年3月6日起以欠付购车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上述购车款实际付清之日止;3.驳回原告王鹏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45元、公告费1000元,合计1645元,由被告阿依提胡尔曼·曼提胡里负担,并与上述款项一并向原告王鹏给付。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7日

  马存良、马玉芳:

  本院受理(2023)新2324民初1373号原告董文彬与被告马存良、马玉芳民间借贷纠纷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1.被告马存良、马玉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董文彬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2.被告马存良、马玉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董文彬支付2023年4月21日前借款利息12449元,2023年4月22日之后借款利息按起诉时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至借款付清止;3.被告马存良、马玉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董文彬支付保全费667元;4.驳回原告董文彬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18元、公告费1000元,合计2418元,由被告马存良、马玉芳负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新2324民初1373号民事判决书。你们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7日

  吉木萨尔县城镇锦绣前程酒店:

  本院受理(2023)新2327民初2698号原告吉木萨尔县何军水产店、王雄先和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40890元,并于2022年4月20日起按月息12‰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及邮寄送达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和你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0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7日

  罗艳福:

  本院受理的原告魏永林与被告罗艳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讼中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2月18日10时30分在本院204办公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7日

  徐丽:

  本院受理原告闫菊芳与被告张忠儒、徐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35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7日

  王夕瑞、李辛蜀: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秀英诉被告王夕瑞、李辛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新2301民初69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1.被告王夕瑞、李辛蜀返还原告陈秀英借款100000元,支付原告陈秀英利息74660元,并支付原告陈秀英自2023年7月1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利息;2.被告王夕瑞返还原告陈秀英借款100000元,支付原告陈秀英利息60580元,并支付原告陈秀英自2023年7月1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28 元,由被告王夕瑞、李辛蜀负担3297元,被告王夕瑞负担3031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王夕瑞、李辛蜀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7日

  丁宇明:

  本院受理原告张志鹏与被告唐培录、丁宇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41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7日

  曾秀萍: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国敬与被告曾秀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到你,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新2325民初41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曾秀萍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向原告李国敬返还借款20000元及支付利息损失2310元;2.被告曾秀萍继续以借款2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2日至借款给付清为止,按照年利率3.85%计算向原告李国敬支付利息;3.驳回原告李国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1元、公告费700元,由被告曾秀萍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7日

  王伟东:

  本院受理的原告郭建林与被告王伟东、窦红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01民初66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1.被告王伟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郭建林借款60000元;2.被告王伟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郭建林利息2405 元;3.驳回原告郭建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8元,由原告郭建林负担178元、被告王伟东负担1360元。公告费450元,由被告王伟东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7日

  周志明: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徐福春诉被执行人周志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告知有关拍卖事宜,内容如下:申请执行人徐福春向我院申请,请求拍卖被执行人周志明名下位于昌吉市69区1丘43栋1单元10层1001室房产,我院决定对上述房产在网络询价549727元的基础上下浮10%,以494754.3元为拍卖保留价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拍卖成交后,将从拍卖价值中扣除执行评估、拍卖等相关费用;拍卖过程中若产生流拍、降价、以物抵债等法律风险,均由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相应部分;如果由于任何一方的不配合行为导致拍卖无法进行,将由不配合的一方承揽相应损失。本通知自发出之日起即视为送达。特此告知。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7日

  公证公告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王志强(公民身份号码:62272419850222151X)

  债务人、抵押人:于小丽(公民身份号码:622724198207071520)

  债务人、抵押人王志强、于小丽及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铁军、新疆汇润福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关峙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解放路支行于2015年10月30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5)新乌证内字第44575号]。现债务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至2023年10月31日,尚欠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借款本金205,992.74元、利息10,267.69元、罚息1,414.31元,本息合计人民币217,674.74元(大写:贰拾壹万柒仟陆佰柒拾肆元柒角肆分)。

  现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以债务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见本通知5日内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3楼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联系电话:0991-2825790、13899975717李天军;0991-2825790、18935912918 王芳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12月27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余新江(公民身份号码:652323198006222617)。

  债务人、抵押人:庞迎春(公民身份号码:654221198101120428)。

  债务人、抵押人余新江、庞迎春及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铁军、新疆汇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琳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解放路支行于2011年12月9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2)新乌证内字第2621号]。现债务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至2023年10月31日,尚欠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借款本金104,070.85元、利息6,735.59元、罚息3,095.91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13,902.35元(大写:壹拾壹万叁仟玖佰零贰元叁角伍分)。

  现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以债务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见本通知5日内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3楼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联系电话:0991-2825790、13899975717李天军;0991-2825790、18935912918王芳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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