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告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1-30
A+ | a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白雪,女,1971年6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30019710618002X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解放路支行于2016年3月24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6)新证经字第3087号],现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白雪已连续14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止到2023年9月22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 951533.11元、利息46380.56元、罚息 15615.14元,本息合计 1013528.81 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1月30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张毅,男,1967年7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001196707122115
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张小华,女,1973年11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2197311301021
保证人:新疆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解放路支行于2017年5月2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7)新证经字第5906号],现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张毅、张小华已连续14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止到2023年9月22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 948940.67元、利息 48111.10元、罚息 5424.99元,本息合计1002476.76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1月30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 阿不力孜·依不拉音
抵押人:美丽·巴拉提
借款人、抵押人阿不力孜·依不拉音(男,公民身份号码:652925197010030010)及抵押人美丽·巴拉提(女,公民身份号码:652324198310030528)与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依巴克区支行于2019年4月1日签订了2019年借字第070289号《中长期借款合同》、2019年抵字第070289号《抵押合同》,上述合同中约定:借款人、抵押人阿不力孜·依不拉音向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依巴克区支行申请贷款人民币肆拾伍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止,由阿不力孜·依不拉音、美丽·巴拉提提供抵押担保。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5627号。
依据上述合同及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依巴克区支行提交的《执行申请书》,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按期偿还本息。截止到2023年4月12日,债务人尚欠银行贷款本金人民币450000元,欠付利息人民币110010.15元,合计本息人民币560010.15元。另外,根据贷款人的要求主张自2023年4月13日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主张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利息计算方式:正常债务利息=本金×日万分之(合同利率)×天数;逾期债务利息=本金×日万分之(合同利率的1.5倍)×天数;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本金×日万分之1.75×天数。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公证员助理马莹莹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异议期3日内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期限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联系人:李虎、马莹莹
电话:0991-2835467、0991-2316509、1779971186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1月30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祖丽卡麦尔·依马木
借款人、抵押人祖丽卡麦尔·依马木(女,公民身份号码:652901199212030025)与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依巴克区支行于2019年9月10日签订了2019年借字第070931号《中长期借款合同》、2019年抵字第070931号《抵押合同》,上述合同中约定:借款人、抵押人祖丽卡麦尔·依马木向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依巴克区支行申请贷款人民币肆拾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9年9月10日起至2021年9月9日止,由祖丽卡麦尔·依马木提供抵押担保。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8142号。
依据上述合同及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依巴克区支行提交的《执行申请书》,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按期偿还本息。截止到2023年4月12日,债务人尚欠银行贷款本金人民币383643.39元,欠付利息人民币61538.53元,合计本息人民币445181.92元。另外,根据贷款人的要求主张自2023年4月13日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主张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利息计算方式:正常债务利息=本金×日万分之(合同利率)×天数;逾期债务利息=本金×日万分之(合同利率的1.5倍)×天数;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本金×日万分之1.75×天数。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公证员助理马莹莹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异议期3日内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期限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联系人:李虎、马莹莹
电话:0991-2835467、0991-2316509、1779971186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1月30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390号
借款人(抵押人):阿那古丽·玉苏甫、巴拉提江·木沙
保证人:穆拉迪力·艾山江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于2016年1月21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阿那古丽·玉苏甫、巴拉提江·木沙签订了编号LR0120160016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与保证人穆拉迪力·艾山江签订了编号LR0120160016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保证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08012号。
根据上述合同,借款人(抵押人)阿那古丽·玉苏甫、巴拉提江·木沙向贷款人(抵押权人)借款人民币230000元,用于购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团结路九曲街268号和顺花园15栋1层3单元101的房产,借款期限自2016年4月14日至2024年4月14日止,并以上述房产提供抵押担保,保证人穆拉迪力·艾山江为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借款人应按月以等额本息方式还款。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向我处申请称:因借款人(抵押人)连续11期、累计26期未按时足额还款,已违约,贷款人(抵押权人)已于2023年9月4日向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发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在《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日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截止到2023年9月14日,借款人(抵押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尚欠贷款人(抵押权人)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51846.56元,利息人民币1742.69元,罚息人民币1486.74元。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息,并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自2023年9月15日起至上述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前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公证费人民币500元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其他费用。同时要求保证人穆拉迪力·艾山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贷款人(抵押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上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人:何虹
电话:0991-2830468
地址:乌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11月30日
核实债务通知书
债务人、抵押人:李增甫(公民身份号码:632124197204061815)
债务人、抵押人:蔡芳(公民身份号码:511112197512184821)
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华
保证人: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华
债务人、抵押人李增甫(公民身份号码:632124197204061815)、蔡芳(公民身份号码:511112197512184821)及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铁军、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华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扬子江路支行于2016年10月18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字第46659号]。现债务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至2023年7月28日,尚欠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扬子江路支行借款本金235894.78元,利息12313.0元,罚息1052.47元,本息合计人民币249260.25元(大写:贰拾肆万玖仟贰佰陆拾元贰角伍分)。
现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扬子江路支行以债务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日内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3楼
联系电话:0991-2825790、13899975717 李天军;0991-2825790、18935912918 王 芳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11月30日
核实债务通知
于尼斯江·居马洪、祖力皮亚木·木合塔尔:
你们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二道桥支行于2014年12月23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贷款金额:385000元,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4)新证经字第29792号。
据债权人称,截止到2023年6月26日你们已逾期8期且累计逾期92期未偿还(或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积欠已到期未还及未到期的全部借款本金283134.03元,利息11587.76元,本息合计294721.79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杨海龙及公证员助理李霞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款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杨海龙、李霞
电话:0991-2316259、1779971178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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