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及公证公告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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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小飞: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小飞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01民初59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1.被告杨小飞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垫付款111699.01元;2.被告杨小飞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959.44元,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代偿款111699.01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2日至2023年1月31日,按照每日0.040%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3.被告杨小飞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保险费670.57元;4.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杨小飞所有的昌吉市16区1丘2栋3层2单元302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新(2019)昌吉市不动产权第0027056号]享有优先受偿权;5.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786元,公告送达费650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元,由被告杨小飞负担3386元。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谢军:
本院在执行李金荣与王立江、谢军代购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王立江已过世,申请执行人李金荣提出书面追加被执行人申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通知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申请执行人在申请中的请求事项:请求追加被执行人的遗产继承人彭学英、王子灏、王萱梓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王永红:
本院受理的(2023)新2324民初1477号玛纳斯县双龙农牧机械有限公司与王永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1.被告王永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玛纳斯县双龙农牧机械有限公司给付货款15000元,给付利息4404.38元;2.驳回原告玛纳斯县双龙农牧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93元,公告费900元,由原告玛纳斯县双龙农牧机械有限公司负担530元,被告工永红负担1163元。因通过其他方式不能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4民初1477号民事判决书。你应自公告见报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张东海:
本院受理的(2023)新2324民初1550号原告张利与被告张东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1.被告张东海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张利给付货款6790元;2.被告张东海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张利支付2020年12月24日前利息损失3992.3元,之后利息损失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年期) 为标准加计50%支付至实际清偿止;3.驳回原告张利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2元,公告费950元,合计1282元,由被告张东海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4民初1550号民事判决书。你应自公告见报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宁海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阜康市天池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宁海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因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内容为:1.被告宁海峰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阜康市天池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采暖费10138.02元及利息1164.67元(利息计付至2023年6月30日),剩余利息以欠付采暖费为基准,自2023年7月1日起至采暖费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驳回原告阜康市天池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元,由被告宁海峰负担。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新疆满盛源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高恩芹与被告新疆满盛源建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因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内容为:1.被告新疆满盛源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高恩芹支付运费款40000元;2.被告新疆满盛源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高恩芹支付违约金2680元;3.被告新疆满盛源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高恩芹支付公告费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7元,由被告新疆满盛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杨建国:
原告陈桂萍与被告杨建国、刘晓琴、王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1325民初3654号民事判决书,你应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通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彭海潇:
原告刘芳红与被告彭瑞、彭海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新2325民初4518号民事判决书,你应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公证公告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李刚(公民身份号码:131081198005271817)
保证人:新疆俊发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6月29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前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 (2017)新乌证内字第28156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伍佰玖拾陆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7年6月29日至2027年6月29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李刚连续逾期3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11月14日欠款本金3105777.92元、利息及罚息40018.03元,合计3145795.95元,2023年11月14日后至案件执行终结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利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5717 0991-2355127 李天军
15099160162 0991-2825790 赵 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 11月20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潘亚锋(公民身份号码:620522199412151334)
保证人: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7月2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前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 (2016)新乌证内字第29138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壹拾叁万陆仟元整,借款期限自2016年7月27日至2026年7月27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潘亚锋连续逾期13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11月6日欠款本金62434.38元、利息4306.43元,合计66740.81元,2023年11月6日后至案件执行终结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利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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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11月20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秦康(公民身份号码:370827198511123218)
你与贷款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8年2月6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前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 (2018)新乌证内字第7204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贰拾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8年2月6日至2023年2月6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秦康连续逾期13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11月6日欠款本金23344.50元、利息2749.93元,合计26094.43元,2023年11月6日后至案件执行终结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利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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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 11月20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艾依提·斯依提(男,1978年7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924197807051517)
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马力艳木·阿布都拉(女,1976年12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928197612084525)
你们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南湖路支行于2016年3月2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6)新证经字第2057号],现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艾依提·斯依提、马力艳木·阿布都拉已连续16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截至2023年8月14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 177378.58元、利息10534.40元、罚息 1075.45元,本息合计188988.43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 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3楼
联 系 人:陈静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1月20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艾合买提·艾乃图拉(男,1982年1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924198201020550)
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阿扎旦木·艾则孜(女,1986年1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923198601083343)
你们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南湖路支行于2017年1月11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7)新证经字第327号],现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艾合买提·艾乃图拉、阿扎旦木·艾则孜已连续21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截至2023年8月14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 210007.05 元、利息16400.43元、罚息 1976.62元,本息合计 228384.10 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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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20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秦安民(男,1966年1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024196601035539)
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王勤英(女,1966年2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024196602204728)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南湖路支行于2015年8月24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5)新证经字第11705号],现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秦安民、王勤英已连续3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截至2023年8月14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 1533730.38元、利息11190.55元、罚息 479.35元,本息合计 1545400.28 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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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20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严玲(女,1974年10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001197410285321)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南湖路支行于2014年9月16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4)新证经字第22797号],现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严玲已连续13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截至2023年8月14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 305605.09 元、利息 14731.11 元、罚息 1680.43元,本息合计 322016.63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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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20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朱疆福(男,1992年3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8199203141815)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西虹东路支行于2016年7月28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6)新证经字第10098号],现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朱疆福已连续13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截至2023 年 8 月 14 日被执行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 207084.35元、利息 9764.38元、罚息 1049.05元,本息合计217897.78 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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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20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方芳(女,1979年2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28197902170329)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南湖路支行于2018年3月16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8)新证经字第6095号],现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方芳已连续18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截至 2023 年8月14 日被执行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554551.87元、利息45745.35元、罚息4134.61元,本息合计 604431.83 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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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1月20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张卫江(男,1969年1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300196901140073)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南湖路支行于2018年12月6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9)新证经字第792号],现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张卫江已连续17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截至2023年8月14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380478.09元,利息26192.30元,罚息3146.76元,本息合计409817.15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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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20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麦麦提亚森·热杰普(男,1982年5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3221198205081119)
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阿则古丽·麦麦提阿卜杜拉(女,1987年5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3221198705081123)
保证人:新疆新城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南湖路支行于2013年12月9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阶段性担保及回购承诺函》,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6)新证经字第16409号],现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麦麦提亚森·热杰普、阿则古丽·麦麦提阿卜杜拉已连续10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截至2023年8月14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198668.93元,利息7282.23元,罚息576.23元,本息合计206527.45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 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3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 系 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1月20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亚森·麦提图尔荪(男,1968年5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320119680518183X)
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塔吉古丽·艾散(女,1972年3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3201197203190549)
保证人:新疆键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南湖路支行于2017年2月23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7)新证经字第22063号],现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亚森·麦提图尔荪、塔吉古丽·艾散已连续9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至2023年8月14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 528995.60元、利息17240.12元、罚息 1488.46元,本息合计547724.18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 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3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 系 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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