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人过失致人受伤 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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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2年,韩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与对向万某驾驶的小轿车会车时,因万某前方停靠一辆小轿车,便强行从前方狭窄路面通行,致韩某和其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跌入道路右侧。事故发生后,韩某入院治疗15天,共支付医疗费14266.68元。经鉴定,韩某伤残等级为十级。交警部门仅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双方就赔偿责任未达成一致,韩某诉至法院。

  诉讼过程中,双方对万某行驶过程中前方有停靠车辆的事实均无异议,但无法确认车牌号及驾驶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是否接触不是断定事故责任的必要条件,主要取决于事故发生的原因。万某强行从前方停车的左侧狭窄路面通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韩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在没有确保安全就进入狭窄路段,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事故路段违法停驶的车辆造成公路路面狭窄,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该车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由于无法查清该车主身份,依法由万某承担连带责任。万某驾驶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优先予以赔偿韩某医疗费、伤残赔偿费用,共计89171.8元,剩余损失6386.68元按照万某责任大小,由保险公司在三者险限额内赔偿70%即4470.68元,其他损失由韩某自行承担。 据《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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