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及公证公告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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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

  沈玉平:

  原告王丽英与被告杨金、陈嘉杨、陈宇杨、沈玉平,第三人鼎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如下: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上诉标的:582072元);2.本案诉讼费用、送达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3日

  张红伟:

  原告聂应元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受理(2023)新2324民初143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审判组织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张红伟立即支付化肥款5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张红伟支付利息1300元,合计6300元;3.要求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6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3日

  张红伟:

  原告聂福斌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受理(2023)新2324民初144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审判组织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张红伟立即偿还借款2438元;2.请求判令被告张红伟支付利息1806.56元:合计:4244.56元;3.要求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3日

  张红伟:

  原告聂福斌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受理(2023)新2324民初144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审判组织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张红伟立即支付滴灌带加工费1895元;2.请求判令被告张红伟支付利息463.09元,合计2358.09元;3.要求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6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3日

  乔建:

  原告玛纳斯新天洋葡萄酒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受理(2023)新2324民初149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审判组织成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返还货款438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3日

  吴建新、张建文、赵波:

  原告骆发会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与你们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受理(2023)新2324民初178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审判组织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要求三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91000元,利息110049元,2023年9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1分2厘(月息)计算到本金还清为止;2.要求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6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3日

  阿依提胡尔曼·曼提胡里:

  原告王鹏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受理(2023)新2324民初117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审判组织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阿依提胡尔曼·曼提胡里立即支付剩余车款5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阿依提胡尔曼·曼提胡里支付欠款利息9600元,合计59600元;3.要求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6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3日

  焦子阳、焦子悦、翟金红:

  本院受理(2023)新2327民初2399号原告闫选羊与被告新疆凯汇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州分公司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营销服务部和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车辆停运损失81000元;2.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施救费 3500元;3.本案诉讼费、鉴定费、邮寄费等各项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无法和你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第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0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3日

  王伟:

  本院受理(2023)新2327民初2002号原告何长兵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9280元;2.被告承诺以19280元为基准,自起诉之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及维权发生的法律服务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和你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第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1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3日

  公证公告

  核实债务通知

  米尔班·艾依提(女,65010419800308072X):

  你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山路支行)于2020年5月28日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5760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米尔班·艾依提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8万元(贰拾捌万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180个月,自2020年6月9日起至2035年6月8日止。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已构成违约。自2022年10月起未按期还款。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3年9月10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止到2023年9月10日,现已逾期330天,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188065.6元(壹拾捌万捌仟零陆拾伍元陆角)、利息8743.9元(捌仟柒佰肆拾叁元玖角),本息合计196809.5元(壹拾玖万陆仟捌佰零玖元伍角)。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0月23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阿不来提·伊不拉音,男(650102198411024054)

  抵押人:沙依拉·阿不力孜,女(650102198803094043)

  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山路支行)于2020年3月16日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9185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阿不来提·伊不拉音及抵押人沙依拉·阿不力孜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0万元(肆拾万元)及利息,贷款期限168个月,自2019年9月5日起至2033年9月4日止。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已构成违约。自2023年3月起未按期还款。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3年2月14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止到2023年8月20日,现已逾期166天,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327427.13元(叁拾贰万柒仟肆佰贰拾柒元壹角叁分)、利息6674.57元(陆仟陆佰柒拾肆元伍角柒分),本息合计334101.7元(叁拾叁万肆仟壹佰零壹元柒角)。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0月23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孜牙汗·力提甫

  债务人孜牙汗·力提甫与贷款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前乌鲁木齐中山路支行)于2012年4月25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向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公证编号(2012)新乌证内字第12659号。

  因债务人提供给贷款人的抵押物经拆迁已灭失,债务人没有及时向贷款人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的担保,违反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第十八条第九款的规定,因此债权人依据合同的约定提前收回发放贷款,并于2023年9月18日向我处申请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现我处向你债务人孜牙汗·力提甫发出核实通知,请你在本通知发出5日内来我处说明情况。若逾期未到我处核对债务,我处将依据强制执行公证文书的规定,作出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3楼

  联系电话:13999839691

  联系人: 钟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10月23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安晓英、张文生

  债务人安晓英、张文生与贷款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于2010年5月10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向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公证号是(2010)新乌证内字第17000号。截止2023年9月18日债务人安晓英、张文生已连续29期、累计逾期55期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共计拖欠银行贷款本息人民币58911.41元,致贷款方债权未能实现,因此债权人依据合同的约定宣布全部贷款提前到期,并于2023年9月18日向我处申请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我处现向你债务人安晓英、张文生发出核对通知,请你在本通知发出5日内来我处核对债务数额。若逾期未到我处核对债务,我处将依据强制执行公证文书的规定,作出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3楼

  联系电话:13999839691

  联系人: 钟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10月23日

  通 知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王虹(公民身份号码:650107196210300529)

  保证人:乌鲁木齐三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山路支行(现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于2016年12月6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壹佰肆拾陆万元整,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字第46985号】。

  我处应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的申请,已经签发了执行证书,执行标的(人民币):借款本金:壹佰零贰万玖佰零玖元捌角陆分(小写:1020909.86元),利息:壹万玖仟玖佰捌拾玖元叁角捌分(小写:19989.38元)(其中复利:232.7元,罚息:423.88元),本息合计:壹佰零肆万捌佰玖拾玖元贰角肆分(小写:1040899.24元,截至2023年8月8日)【(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5610号】。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10月23日

  通 知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李渊洁(公民身份号码:652327197805303537)

  你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山路支行(现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于2016年1月4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房产(单证)抵押补充协议》,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捌拾万元整,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字第2418号】。

  我处应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的申请,已经签发了执行证书,执行标的(人民币):借款本金:陆拾贰万肆仟肆佰叁拾玖元伍角肆分(小写:624439.54元),利息人民币:叁万肆仟陆佰零陆元伍角叁分(小写:34606.53元)(其中复利:1041.48元、罚息:1206.67元),本息合计人民币:陆拾伍万玖仟零肆拾陆元零柒分(小写:659046.07元,截至2023年8月8日)。【(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 15666号】。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10月23日

  通 知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刘小琴(公民身份号码:410822197307169768)

  抵押人:张小双(公民身份号码:410822197304280516)

  保证人:新疆怡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山路支行(现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于2017年5月8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叁拾贰万伍仟元整,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字第38783号】。

  我处应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的申请,已经签发了执行证书,执行标的(人民币):借款本金:贰拾柒万壹仟陆佰贰拾元壹角陆分(小写:271620.16元),利息:壹万柒仟肆佰捌拾壹元零肆分(小写:17481.04元)(其中复利:567.69元,罚息:568.02元),本息合计人民币:贰拾捌万玖仟壹佰零壹元贰角(小写:289101.20元,截至2023年8月21日)【(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5638号】。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10月23日

  通 知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栾辉明(公民身份号码:23210119700828641X)

  保证人:新疆怡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山路支行(现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于2017年5月8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叁拾壹万伍仟元整,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字第38784号】。

  我处应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的申请,已经签发了执行证书,执行标的(人民币):借款本金:贰拾陆万贰仟贰佰陆拾肆元叁角陆分(小写:262264.36元),利息:壹万肆仟玖佰叁拾肆元陆角陆分(小写:14934.66元)(其中复利:456.75元,罚息:473.21元),本息合计:贰拾柒万柒仟壹佰玖拾玖元零贰分(小写:277199.02元,截至2023年8月21日)【(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5656号】。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10月23日

  通 知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马景华(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9207266190)

  保证人:新疆盛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山路支行(现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于2017年9月2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叁拾壹万贰仟元整,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字第38302号】。

  我处应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的申请,已经签发了执行证书,执行标的:借款本金:贰拾玖万贰仟壹佰叁拾玖元贰角叁分(小写:292139.23元),利息:贰万陆仟柒佰叁拾贰元零陆分(小写:26732.06元)(其中复利:1406.38元,罚息:600.03元),本息合计人民币:叁拾壹万捌仟捌佰柒拾壹元贰角玖分(小写:318871.29元,截至2023年8月8日)【(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5672号】。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10月23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百合提亚·吾布、古丽扎尔·外力

  债务人百合提亚·吾布、古丽扎尔·外力与贷款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原乌鲁木齐中山路支行)于2013年6月6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向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公证编号:(2013)新乌证内字第22977号。

  截至2023年9月18日,债务人百合提亚·吾布、古丽扎尔·外力已连续13期、累计逾期51期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共计拖欠银行贷款本息人民币233188.69元,致贷款方债权未能实现,因此债权人依据合同的约定宣布全部贷款提前到期,并于2023年9月18日向我处申请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我处现向债务人百合提亚·吾布、古丽扎尔·外力发出核实通知,请你们在本通知发出5日内来我处核对债务数额。若逾期未到我处核对债务,我处将依据强制执行公证文书的规定,作出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3楼

  联系电话:13999839691

  联系人: 钟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10月23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卡吾孜·卡迪尔、吐热逊姑丽·达吾提

  债务人卡吾孜·卡迪尔、吐热逊姑丽·达吾提与贷款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前乌鲁木齐人民路支行)于2015年11月10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向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公证编号:(2015)新乌证内字第39671 号。

  因债务人提供给贷款人的抵押物经拆迁已灭失,债务人没有及时向贷款人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的担保,违反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第十八条第九款的规定,因此债权人依据合同的约定提前收回发放贷款,并于2023年9月18日向我处申请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现我处向债务人卡吾孜·卡迪尔、吐热逊姑丽·达吾提发出核实通知,请你们在本通知发出5日内来我处说明情况。若逾期未到我处核对债务,我处将依据强制执行公证文书的规定,作出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3楼

  联系电话:13999839691

  联系人:钟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10月23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吐尔洪江·亚森、热西旦·艾力

  债务人吐尔洪江·亚森、热西旦·艾力与贷款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原乌鲁木齐人民路支行)于2015年1月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向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公证编号:(2015)新乌证内字第959号。

  截至2023年9月18日,债务人吐尔洪江·亚森、热西旦·艾力已连续16期、累计逾期23期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共计拖欠银行贷款本息人民币69710.34元,致贷款方债权未能实现,因此债权人依据合同的约定宣布全部贷款提前到期,并于2023年9月18日向我处申请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我处现向债务人吐尔洪江·亚森、热西旦·艾力发出核实通知,请你们在本通知发出5日内来我处核对债务数额。若逾期未到我处核对债务,我处将依据强制执行公证文书的规定,作出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3楼

  联系电话:13999839691

  联系人:钟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10月23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吾斯曼江·艾则孜、祖木来提·赛提瓦力地

  债务人吾斯曼江·艾则孜、祖木来提·赛提瓦力地与贷款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原乌鲁木齐人民路支行)于2016年11月1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向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公证编号:(2016)新乌证内字第43320号。

  截至2023年9月18日,债务人吾斯曼江·艾则孜、祖木来提·赛提瓦力地已连续17期、累计逾期27期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共计拖欠银行贷款本息人民币365387.92元,致贷款方债权未能实现,因此债权人依据合同的约定宣布全部贷款提前到期,并于2023年9月18日向我处申请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我处现向债务人吾斯曼江·艾则孜、祖木来提·赛提瓦力地发出核实通知,请你们在本通知发出5日内来我处核对债务数额。若逾期未到我处核对债务,我处将依据强制执行公证文书的规定,作出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3楼

  联系电话:13999839691

  联系人:钟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10月23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王晓伦(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01197509076014)

  保证人: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金禹(现法定代表人:盛利)

  你们与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西街支行于2013年8月1日签订了合同编号:WLMQ02P10120130104《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3)新证经字第23440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于2013年8月7日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42.8万元,贷款期限贰拾年,以等额本金方式还款。债务人自2022年10月20日起,截至2023年9月19日,已累计逾期超过6次以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第十章“违约责任”及第十一章“提前收回贷款”的相关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华夏银行乌鲁木齐分行个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但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3年9月19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人民币232782.52元、利息(含罚息、复利等)人民币10306.78元,剩余贷款本息合计人民币243089.30元(具体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3年9月20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具体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还为实现债权所需的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郭峰、公证员助理薛晨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3楼

  联系人:郭峰、薛晨

  电话:0991-2316737、231667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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