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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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

  陆晓刚:

  本院受理原告张建伟诉被告陆晓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3710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9时10分在奇台县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遇节假日顺延)。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1日

  赵瑞刚:

  本院受理原告陈玉环诉被告赵瑞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4189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9时10分在奇台县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遇节假日顺延)。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1日

  石春林:

  本院受理原告杨承新诉被告石春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3999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1时在奇台县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遇节假日顺延)。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1日

  赵多湖、谭小燕:

  本院受理原告董开元诉被告赵多湖、陈国全、谭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2443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1时50分在奇台县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遇节假日顺延)。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1日

  蒋荣、李丽文、张进新、曹继军、曹文斌:

  本院受理原告席季忠诉被告蒋荣、李丽文、张进新、曹继军、曹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2971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9时10分在奇台县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遇节假日顺延)。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1日

  帕尔哈提·莫敏:

  本院受理原告玉努斯·马那甫诉被告帕尔哈提·莫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4767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6时10分在奇台县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遇节假日顺延)。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1日

  李建莉(李建花):

  本院受理原告程生贵诉被告李建莉(李建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1431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6时10分在奇台县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遇节假日顺延)。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1日

  唐培忠、张雪花:

  本院受理原告王建喜诉被告唐培忠、张雪花、刘英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2271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8时30分在奇台县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遇节假日顺延)。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1日

  王福斌:

  本院受理原告高建发诉被告王福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3727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2时40分在奇台县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遇节假日顺延)。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1日

  公证公告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王显伟,男,1979年6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7906296016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于2021年5月28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21)新证经字第17829号],现因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王显伟已连续10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止到 2023 年 7 月 26 日被执行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826216.31 元、利息29545.94元、罚息 1820.30元,本息合计857582.55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见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0月11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吾麦尔江·吾斯曼,男,1973年10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3125197310250450

  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布合力其木·吐尔孙,女,1983年12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3125198312220428

  你们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于2019年9月4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9)新证经字第19045号],现因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吾麦尔江·吾斯曼、布合力其木·吐尔孙已连续11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止到2023年7月10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贷款本金 218892.38元、利息9633.21元、罚息 1675.36元,本息合计 230200.95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见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0月11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李艳灵,女,1984年03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225198403281521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南湖路支行于2019年5月22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9)新证经字第11793号],现因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李艳灵已连续10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止到2023年7月19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剩余贷款本金474972.78元、利息20334.46元、罚息 1778.62元,本息合计 497085.86 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见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0月11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丁姜姊,女,1986年10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01198610216020

  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徐超前,男,1986年01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926198601230218

  你们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南湖路支行于2018年12月6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3)新证经字第790号],现因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丁姜姊、徐超前已连续16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止到2023年7月19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 1536288.93元、利息 123454.36元、罚息9854.25元,本息合计 1669597.54 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见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0月11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殷晓宏,女,1979年12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6197912193025

  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孙军,男,1974年04月0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4197404021919

  你们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南湖路支行于2014年11月11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4)新证经字28213号],现因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殷晓宏、孙军已连续6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止到 2023 年 7 月19 日被执行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285089.89元、利息 6455.27元、罚息 806.61元,本息合计 292351.77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见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0月11日

  (下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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