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及公证公告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9-25
A+ | a法院公告
潘存霆:
原告范文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受理(2023)新2324民初148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审判组织成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潘存霆偿还借款本金51000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潘存霆偿还借款利息3600元,利息按月息百分之六计算,本息合计636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5日
朱长湖:
原告王文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受理(2023)新2324民初125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审判组织成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朱长湖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97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朱长湖支付借款利息31240.26元,合计50940.26元;3.要求本案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6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5日
王永红:
原告玛纳斯县双龙农牧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受理(2023)新2324民初147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审判组织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王永红尽快支付拖欠欠款15000元,并支付利息39717 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6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5日
马小兵:
原告李生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受理(2023)新2324民初132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审判组织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马小兵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14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马小兵支付利息70041元;以上合计184041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6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5日
黄生从:
原告骆发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受理(2023)新 2324民初124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审判组织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3355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利息49358元;3.本案诉讼费、送达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6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5日
朱长湖:
原告张兵元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受理(2023)新2324民初1530 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审判组织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要求被告履行合同约定,立即将房屋交付原告并配合原告将房屋产权确权到原告名下,房屋价值14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70000元;3.要求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5日
昌吉州誉力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刘佰龙:
原告聂莉力与被告昌吉州誉力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刘佰龙、王伟、陈宏兵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事人举证责任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请求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1赔偿原告损失378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2对11800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3对13000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4对13000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请求依法判令被告1、被告2、被告3、被告4赔偿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计算方式:被告2以本金11800元,利率为3.65%计算;被告3、被告4以本金13000元,利率为3.65%计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20日16时在本院17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5日
昌吉市酸辣三国冒菜馆:
本院受理的原告昌吉市张广西调料店、孙艳与被告昌吉市酸辣三国冒菜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公司联系,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事人举证责任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请求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货款 124712 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占用资金期间利息 22707元(计算方式自2019年9月14日至2023年7月14日,共计46个月124712元×4.75%/12×46 个月=22707 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10日10时30分在本院2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5日
余林:
本院受理原告王冰南诉被告杨军瑞、余林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1273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1时50分在奇台县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5日
师洁:
本院受理上诉人昌吉逸通物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你、张忠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二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5日
马元永:
本院受理原告霍松·沙皮诉被告张锐、马元永、石河子开发区白鹿源运输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送达民事诉状、诉讼须知、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须知、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阜康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各项损失:598588元(伍拾玖万捌仟伍佰捌拾捌元),本次诉讼的所有费用均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发出之日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答辩期满后次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6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阜康市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5日
公证公告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刘俊圻,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7212250030
抵押人:王茵,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7011172922
保证人:新疆名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9月3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4)新乌证内字第30945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玖佰伍拾万元整,借款期限120个月,自2014年9月3日至2024年9月3日。保证人新疆名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自愿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刘俊圻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7期(其中连续逾期2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止2023年9月15日欠款本金1720494.32元、利息24906.1元,合计人民币1745400.42元(大写:壹佰柒拾肆万伍仟肆佰元肆角贰分),2023年9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 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9月25日
通 知
借款人:党惠文,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6905100675
借款人:张苏霞,公民身份号码:659001198403061820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5月19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4)新乌证内字第25768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壹佰万元整,借款期限36个月,自2014年5月19日至2017年5月19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党惠文、张苏霞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54期(其中连续逾期45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止2023年9月15日欠款本金469316.22 元、利息189492.96元,合计人民币658809.18 元(大写:陆拾伍万捌仟捌佰零玖元壹角捌分),2023年9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 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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