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806公告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9-18
A+ | a法院公告
庞辛莉:
原告段立新与被告庞辛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01民初26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庞辛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段立新偿还借款15000元;2.被告庞辛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段立新支付利息44元;3.被告庞辛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向原告段立新支付自2023年2月3日至借款付清之日的利息;4.被告庞辛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段立新支付违约金132元;5.驳回原告段立新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元,公告费500元,由原告负担13元,由被告庞辛莉负担601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8日
祁祥:
本院受理的原告侯佳程与被告田璐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01民初36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祁祥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乔菲借款本金12200元。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人,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0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祁祥负担(本案受理费、公告费已由原告预交,所预交的费用在本案执行时,按判决书确定的数额由被告一并支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8日
杨小飞: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小飞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讼中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款111699.01 元(本金109478.83元、利息2022.05元及罚息198.13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保险费670.57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959.44元(以代偿款111699.01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2日起按照每日0.040%计算至2023年1月31日,实际主张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代理费7000元;5.判令原告就昌吉市16区1丘2栋3层2单元302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新(2019)昌吉市不动产权第0027056号)抵押物处分价款在上述诉讼请求及诉讼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26日11时在昌吉市人民法院一楼112调解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8日
新疆盛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新疆金桥弘安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新疆盛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告知有关拍卖事宜,内容如下:申请执行人新疆金桥弘安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请求拍卖被执行人新疆盛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新A240Z4号一汽佳星牌车;车牌号为新A820AX号纳智捷牌车;车牌号为新A7H409号北京牌车。我院决定对上述房产分别以网络询价13011.49元、34419.5元、17166.49元为拍卖保留价进行网络拍卖,拍卖成功后,将从拍卖价值中扣除执行、评估、拍卖等相关费用;拍卖过程中若产生流拍、降价、以物抵债等法律风险和责任均由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相应部分;如果由于任何一方的不配合行为导致拍卖无法进行,将由不配合的一方承揽相应损失。本通知书自发出之日起,即视为送达。特此告知。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8日
任风玲:
本院受理原告朱德文、丁天星诉刘德荣、梅娟、梅丽、任风玲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诉讼须知、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须知、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四被告返还原告给其垫付的借款100000元;2.请求四被告承担因该借款产生的律师费4000元及诉讼费3094元;3.本案的诉讼费及邮寄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间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答辩状期满后次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9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阜康市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8日
张鑫:
本院受理原告胡相居、郑永喜被告张晓斌、赵德生、余良、张建国、阜康市思源果蔬保鲜专业合作社、张鑫,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送达民事诉状、诉讼须知、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须知、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84512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11月21日至2023年8月30日止的利息16024元(计算公式:84512元×4.75%÷12个月×9个月+84512元×3.85%÷12个月×48个月=16024元);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3年9月1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利息;4.案件诉讼费及邮寄费均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发出之日起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答辩期满后次日10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阜康市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8日
徐磊:
本院受理原告李玉香与被告徐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己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新2323民初11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徐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李玉香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198000元。并以借款本金2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2.驳回原告李玉香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620元,其中7270元由被告徐磊负担,1350元由原告李玉香自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8日
姜程兮:
本院受理原告徐倩茹诉被告姜程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3民初1827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8000元;2.本案产生的案件受理费都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答辩不影响本院受理。本案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图壁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8日
赵尔兵、相虎元:
原告俞秀惠与被告赵尔兵、相虎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9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快,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8日
庞新梅:
原告新疆全优文化信息产业园有限公司与被告庞新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事人举证责任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2年4月10日至2023年4月9日租金48702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2年4月10日至2023年4月9日期间租金逾期违约金11688.48元及以48702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0日起全部款项付清为止按照月20%计算的违约金;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3年4月10日至2024年4月9日租金195162元及以195162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0日起全部款项付清为止按照月20%计算违约金;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由原告垫付的采暖费11763.18元及违约金2823.24元;5.判令本案诉讼费、邮寄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6日16时30分在本院17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8日
甘业福、刘春惠:
本院受理原告马玉祥诉被告甘业福、刘春惠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4254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6时10分在奇台县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8日
公证公告
核实债务通知
王渌(女,654224198503162443)、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南路支行)于2017年4月10日签订了合同编号65020120170022977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7)新证经字第10892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及抵押人王渌、保证人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壹佰万元)及利息,贷款期限30年,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2047年4月10日止。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已构成违约。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3年1月13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止到2023年4月25日,贷款已逾期360天。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916559.65元(玖拾壹万陆仟伍佰伍拾玖元陆角伍分)、利息44426.4元(肆万肆仟肆佰贰拾陆元肆角),本息合计960986.05元(玖拾陆万零玖佰捌拾陆元零伍分)。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9月18日
(下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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