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8-31
A+ | a法院公告
刘建权:
本院受理原告丁洋与被告刘建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31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刘建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丁洋支付欠付货款869859元,并承担利息14989.3元,合计884848.3元;2.被告刘建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丁洋承担逾期利息,具体利息的承担以欠付货款869859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17日起按照年利率4.745%承担利息至欠付货款还清之日止;3.被告刘建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丁洋支付律师代理费28017元;4.驳回原告丁洋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8月31日
王寿文:
本院受理原告张跟明与被告王寿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29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王寿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张跟明返还借款本金220000元,并承担利息180550元,合计400500元;2.被告王寿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张跟明承担逾期利息,具体利息的承担分别以借款本金7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6日起按照月利率5‰承担借款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5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5‰承担借款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3.驳回原告张跟明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8月31日
赵宏勇:
本院受理的(2023)新2324民初400号原告关武堂诉被告赵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1.被告赵宏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关武堂偿还借款本金320000元;2.被告赵宏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关武堂支付公告费850元。案件受理费6100元,由被告赵宏勇负担。因通过其他方式不能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4民初400号民事判决书。你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8月31日
马维:
本院受理原告阜康市博弘通信店诉马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诉讼须知、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须知、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60878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逾期还款资金占用利息10765.478元;(1.2021年6月9日至2023年4月9日期间:共计22个月,160878×3. 65%=5872. 05元/12=489.34元×22=10765.48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从2023年5月起至欠款全部返还之日期间的利息,利息按照银行同期到款利率计算;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答辩期满后次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0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阜康市人民法院
2023年8月31日
翟锁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与被告翟锁平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01民初5432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当事人举证责任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其垫付的银行月供欠款25074.73元。(2022年3月至2023年3月);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2507.47元。(原告垫付被告银行贷款25074.73×10%);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此产生的损失费用保险费4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送达费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1日17时在本院执行局四楼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8月31日
刘乾:
原告牛生萍与被告刘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事人举证责任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金5200元、暖气费3950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交通费2000元;3.本案所有诉讼费和保全费应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30日10时30分在本院17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8月31日
叶航:
本院审理原告王金贵诉叶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7民初14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叶航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王金贵借款本金12200元,并以借款122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3日起按月利率20‰承担利息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至实际款付清止;2.被告叶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王金贵公告费260元;3.驳回原告王金贵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9.67元,由被告叶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2023年8月31日
徐海荣:
原告周燕与被告徐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5005号),本院于2023年6月9日立案后,因与你无法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转程)。原告在诉状中要求判令:1.被告徐海荣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并从2017年5月16日按月利率20‰承担利息至款付清至;2.被告徐海荣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8600元,并从2019年8月5日按月利率10‰承担利息至款付清至;3.被告徐海荣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23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6时在本院1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8月31日
李得胜:
原告杨玉莲与被告李得胜离婚纠纷一案(5434号),本院于2023年7月4日立案后,因与你无法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转程)。原告在诉状中要求判令:1.请求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2.请求依法分割坐落于甘肃省永登县连城镇淌沟村三社264号宅院一座(价值150000元),双方无其他财产、共同债权、债务;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四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6时在本院1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8月31日
公证公告
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817号
借款人(抵押人):阿美娜·毛拉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与借款人(抵押人)阿美娜·毛拉于2015年4月27日签订了编号:LR0120150058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5)新乌证内经字第008351号。
根据上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阿美娜·毛拉向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借款人民币175000元,用于购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经一路167号4层3单元402的房产,借款期限自2015年4月27日至2024年4月27日止,并以上述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借款人应按月以等额本息方式还款。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向我处申请称:因借款人(抵押人)已连续21期未按时足额还款,已违约。贷款人(抵押权人)已于2023年6月14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发出《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抵押人)于《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日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但截至2023年7月10日,借款人(抵押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尚欠贷款人(抵押权人)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59051.91元,利息人民币3715.94元,罚息人民币2790.29元。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息,并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偿付自2023年7月11日起至上述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前所产生利息和罚息。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不限于公证费500元、公告费、律师费、邮寄费、评估费等其他各项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贷款人(抵押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上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联系人:何虹
电话:0991-2830468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8月31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821号
借款人(抵押人):郭宇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与借款人(抵押人)郭宇于2017年3月8日签订了编号:LR0120170046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7)新乌证内经字第005487号。
根据上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郭宇向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借款人民币600000元,用于购买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16号塞外明珠三期4栋4层1单元401的房产,借款期限自2017年4月5日至2042年4月5日止,并以上述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借款人应按月以等额本息方式还款。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向我处申请称:因借款人(抵押人)已累计14期未按时足额还款,已违约。贷款人(抵押权人)已于2023年7月13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发出《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抵押人)于《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日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但截至2023年7月26日,借款人(抵押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尚欠贷款人(抵押权人)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510039.30元。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息,并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偿付自2023年7月27日起至上述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前所产生利息和罚息。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不限于公证费500元、公告费、律师费、邮寄费、评估费等其他各项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贷款人(抵押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上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联系人:何虹
电话:0991-2830468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8月31日
(下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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