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货混装 装的是货 埋的是祸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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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昱涵 绘
□石榴云/新疆法制报记者 韩晋 通讯员 刘笑
关键词——客货混装
客货混装,不管是客运机动车载货还是货运机动车载客,均系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客。
■案例:小客车满载货物爆胎侧翻
8月5日,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高等级公路支队卡子湾大队接到报警,在G7京新高速距米东工业园立交桥2公里处有车辆侧翻,民警立即前往。
事故现场,一辆白色面包车“侧卧”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各种饮料散落一地,驾驶人站在路边,一脸惊慌。民警迅速在现场设置警戒标识,疏导后方车辆减速通行。
经询问,民警了解到,驾驶人张某当天驾车从乌鲁木齐市某批发市场出发,拉运近30箱饮料前往米东工业园,途中右后车轮爆胎,张某猛打一把方向盘,导致车辆失控侧翻。
现场勘查后,民警认定该小型面包车系客运车辆,不具备载货条件,由于违法载货量大,车辆超负荷,加上当日天气炎热,高速行驶时轮胎胎压过高,终致爆胎,引发事故。
■端端说:客货混装危害大
客货混装是一种常见交通违法行为,多数驾驶人对其危害性认识不足。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事故处理和秩序管理支队秩序管理大队副大队长张端海分析,驾驶人之所以轻视甚至无视客货混装,主要是利益驱使。例如,一辆小型客车拉一车货的成本约为150-200元,货车则至少需要500元。
除此之外,“距离不远,不会遇到民警”一类的侥幸心理也是重要原因,加之处罚较轻,不少驾驶人明知故犯。
然而,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客货混装造成的危害将远高于驾驶人眼前的“蝇头小利”。张端海说,危害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不同车型和用途的车辆在安全性能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小型客车作为载人的交通工具,为保证乘车人的舒适性、安全性,其最大运载量远小于同一级别货车的最大运载量。若随意改装车辆,拆除座椅配载货物,很容易破坏车辆平衡,减弱车辆稳定性,增大车辆在行驶中侧翻、制动失效的风险。
其次,货物堆满车厢,会遮挡驾驶人视线,导致其无法有效观察路况,难以及时有效采取避让等应对措施。
再者,车内堆满货物,空间狭小,急刹车时,未固定捆扎的货物向前挤压或四散倒塌,极易对驾驶人和乘客造成伤害,使车辆失控,引发事故。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货物还会和车内人员混杂在一起,不利于救援。
■法律解析:合法拉载人货两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
2.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
3.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
4.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
另外,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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