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8-03
A+ | a法院公告
吉木萨尔县二工镇全成砖厂:
本院受理原告马清美诉你和陈伟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赔偿款318600元,并承担以3186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30日起至赔偿款付清之日为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由被告承担。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7民初1762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后15日内。本案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2023年8月3日
艾克拜尔·艾合买提: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文年与被告艾克拜尔·艾合买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01民初250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1.被告艾克拜尔·艾合买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吴文年支付肥料款135550元;2.被告艾克拜尔·艾合买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吴文年支付违约金4838.45元;3.被告艾克拜尔·艾合买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吴文年支付律师费7000元;4.被告艾克拜尔·艾合买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吴文年支付保全费1636元;5.驳回原告吴文年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8月3日
包军天:
本院受理的原告梁正福与被告包军天、包冬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01民初42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包军天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梁正福偿还借款130000元;2.被告包军天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梁正福支付借款利息15072元;3.被告包军天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梁正福支付公告费550元;4.驳回原告梁正福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162元,由被告包军天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8月3日
冶红:
本院受理的原告宋静亭诉被告冶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01民初3658号民事起诉状、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要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2.支付延期还款利息3465元(2019年8月30日至2022年8月30日)至延期全部欠款还清止;3.本案的诉讼费、送达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方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11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8月3日
呼图壁县金信汇众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叶云:
本院受理原告唐德花与呼图壁县金信汇众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叶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新2323民初107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0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以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月6日至该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以1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12月7日至该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4.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答辩不影响本院受理。本案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2023年8月3日
邓彩云:
本院受理原告马少成与被告邓彩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诉讼须知、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须知、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被告向原告偿还劳务费总计 6450元;2.请求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费用(邮寄费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答辩期满后次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阜康市人民法院
2023年8月3日
包军天:
本院受理的原告裴金莲与被告包军天、包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01 民初 42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包军天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裴金莲偿还借款 118875元;2.被告包军天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裴金莲支付公告费 500元;3.驳回原告裴金莲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 3191 元,由原告裴金莲负担542元,被告包军天负担2649元。自公告之日起 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8月3日
公证公告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高鹏,公民身份号码:610528198309254839
你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2年11月22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3)新乌证内字第397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伍拾贰万元整,借款期限240个月,自2012年11月22日至2032年11月22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高鹏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103期(其中连续逾期12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7月25日,欠款本金335266.56 元、利息15360.07 元,合计人民币350626.63 元(大写:叁拾伍万零陆佰贰拾陆元陆角叁分),2023年7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 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8月3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王妙根,公民身份号码:33262319710727267X
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保证人:新疆汇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1年4月12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1)新乌证内字第22912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陆拾万柒仟元整,借款期限240个月,自2011年4月12日至2031年4月12日。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汇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王妙根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51期(其中连续逾期12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7月25日,欠款本金353394.43 元、利息17177.65 元,合计人民币370572.08 元(大写:叁拾柒万零伍佰柒拾贰元零捌分),2023年7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 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8月3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怀海,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6712132148
抵押人:赵文辉,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6804212110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1年9月29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1)新乌证内字第42634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叁拾捌万捌仟元整,借款期限180个月,自2011年9月29日至2026年9月29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怀海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45期(其中连续逾期12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7月25日,欠款本金147212.92 元、利息8445.58 元,合计人民币155658.50 元(大写:壹拾伍万伍仟陆佰伍拾捌元伍角整),2023年7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 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8月3日
(下转7版)
标签:
最新更新
- 马兴瑞艾尔肯·吐尼亚孜与梁振英和香港经贸文化调研团举行工作座谈
- 教育强国战略咨询会(新疆)在乌鲁木齐举行
- 自治区党委常委会召开扩大会议 传达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防汛救灾工作重要指示精神
- 兵团党委八届五次全会召开
- 教育对口支援新疆工作会议在乌鲁木齐召开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