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及法院公告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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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证公告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祝小英,公民身份号码:512926197412232665

  借款人、抵押人:唐爱国,公民身份号码:512926197204152679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2年6月29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2)新乌证内字第39152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叁拾万柒仟元整,借款期限240个月,自2012年6月29日至2032年6月29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祝小英、唐爱国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19期(其中连续逾期13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7月10日,欠款本金197532.54元、利息12421.89元,合计人民币209954.43元(大写:贰拾万玖仟玖佰伍拾肆元肆角叁分),2023年7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7月25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王鹏,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7002163016

  抵押人:穆燕,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7005052629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3年6月8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3)新乌证内字第32610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肆佰伍拾万元整,借款期限60个月,自2013年6月5日至2018年6月5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王鹏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19期(其中连续逾期4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7月7日,欠款本金2403011.97元、利息63986.36元,合计人民币2466998.33元(大写:贰佰肆拾陆万陆仟玖佰玖拾捌元叁角叁分),2023年7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7月25日

  通 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阿力特古丽·努尔江,女,公民身份号码:65432619890818004X。

  保证人:巴合提古丽·吾木尔别克,女,公民身份号码:654226198006100025。

  新疆绿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云跃。

  你们与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0年7月12日签订了合同编号:WLMQ14P10120200204号《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WLMQ14P10120200204-11号《个人保证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5877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36万元,贷款期限贰拾伍年,还款方式:等额本息。债务人自2021年9月20日至2023年6月14日累计逾期6次以上,多次连续逾期3期未按合同约定及承诺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中第三部分第十章及第十一章的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华夏银行个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及《华夏银行催收逾期贷款/欠息通知书》。截至2023年6月14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345537.09元,利息1259.77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3年6月14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以实际结算日金额为准);承担执行过程中的律师代理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郭峰、公证员助理魏丽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公司)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郭峰、魏丽

  电话:0991-2316675、231673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7月25日

  通 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柴晓伟,男,公民身份号码:142703198002020934。

  你与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19年3月27日签订了合同编号:WLMQ14P10120190092号《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5307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64.3万元,贷款期限贰拾伍年,还款方式:等额本息。债务人自2022年5月20日至2023年6月14日累计逾期6次以上,多次连续逾期3期未按合同约定及承诺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中第三部分第十章及第十一章的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华夏银行个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及《华夏银行催收逾期贷款/欠息通知书》。截至2023年6月14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557221.95元,利息24294.15元,罚息752.20元,欠息复利867.48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3年6月14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以实际结算日金额为准);承担执行过程中的律师代理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郭峰、公证员助理魏丽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郭峰、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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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7月25日

  通 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黄换欣,女,公民身份号码:130528199009015449。

  石亚磊,男,公民身份号码:130528198910085496。

  保证人:新疆开源翔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祖国。

  你们与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19年6月14日签订了合同编号:WLMQ14P10220190153号《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0906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12万元,贷款期限壹拾年,还款方式:等额本息。债务人自2021年11月20日至2023年6月14日累计逾期6次以上,多次连续逾期3期未按合同约定及承诺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中第三部分第十章及第十一章的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华夏银行个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及《华夏银行催收逾期贷款/欠息通知书》。截至2023年6月14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90413.10元,利息4487.59元,罚息368.62元,欠息复利189.51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3年6月14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以实际结算日金额为准);承担执行过程中的律师代理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郭峰、公证员助理魏丽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公司)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郭峰、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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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7月25日

  通 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王·乌云娜,女,公民身份号码:652722198105060022。

  尼克木,男,公民身份号码:652722198403090019。

  你们与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19年10月1日签订了合同编号:WLMQ14P10120190246号《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9940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65.3万元,贷款期限贰拾伍年,还款方式:等额本息。债务人自2021年6月20日至2023年6月14日累计逾期6次以上,多次连续逾期3期未按合同约定及承诺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中第三部分第十章及第十一章的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华夏银行个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及《华夏银行催收逾期贷款/欠息通知书》。截至2023年6月14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602738.57元,拖欠利息0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3年6月14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以实际结算日金额为准);承担执行过程中的律师代理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郭峰、公证员助理魏丽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郭峰、魏丽

  电话:0991-2316675、231673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7月25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张江林,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5904265115

  抵押人:颉永芳,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5905210028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1年3月22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个人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1)新乌证内字第14862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肆拾伍万元整,借款期限156个月,自2011年3月22日至2024年3月22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张江林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7期(其中连续逾期7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7月7日欠款本金399965.85元、利息19612.47元,合计人民币419578.32元(大写:肆拾壹万玖仟伍佰柒拾捌元叁角贰分),2023年7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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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7月25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蔡被恒,公民身份号码:420115199302236238

  你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9月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6)新乌证内字第8976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叁拾万陆仟元整,借款期限180个月,自2015年9月7日至2030年9月7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蔡被恒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67期(其中连续逾期13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7月10日欠款本金144200.07元、利息8360.9元,合计人民币152560.97元(大写:壹拾伍万贰仟伍佰陆拾元玖角柒分),2023年7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7月25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郭峰,公民身份号码:411426197802040915

  抵押人:夏玉芹,公民身份号码:411426197405150969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9月22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6)新乌证内字第9840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陆拾陆万陆仟元整,借款期限240个月,自2015年9月22日至2035年9月22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郭峰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60期(其中连续逾期13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7月10日欠款本金513455.6元、利息28103.63元,合计人民币541559.23元(大写:伍拾肆万壹仟伍佰伍拾玖元贰角叁分),2023年7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7月25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魏红,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6806284062

  借款人、抵押人:于海坤,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5009224815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10月18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7)新乌证内字第5597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伍拾万元整,借款期限120个月,自2016年10月18日至2026年10月18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魏红、于海坤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14期(其中连续逾期13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7月10日欠款本金200365.78元、利息11970.13元,合计人民币212335.91元(大写:贰拾壹万贰仟叁佰叁拾伍元玖角壹分),2023年7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7月25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马中源,公民身份号码:620523198807190014

  借款人、抵押人:王娟,公民身份号码:620523199010100442

  保证人:新疆瑞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1月26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8)新乌证内字第6040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伍拾陆万元整,借款期限240个月,自2017年1月26日至2037年1月26日。保证人新疆瑞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马中源、王娟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24期(其中连续逾期13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7月10日欠款本金389790.21元、利息22893.09元,合计人民币412683.3元(大写:肆拾壹万贰仟陆佰捌拾叁元叁角整),2023年7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7月25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王新亮,公民身份号码:654223198603152115

  你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3月26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5)新乌证内字第36425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贰拾陆万贰仟元整,借款期限360个月,自2015年3月26日至2045年3月26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王新亮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24期(其中连续逾期13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7月10日欠款本金200138.7元、利息11777.82元,合计人民币211916.52元(大写:贰拾壹万壹仟玖佰壹拾陆元伍角贰分),2023年7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7月25日

  法院公告

  师洁: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忠红与被告师洁、昌吉逸通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作出(2022)新2325民初25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昌吉逸通物流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上诉内容如下:1.请求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张忠红一审诉讼请求;2.请求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不服金额165000元)。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2.证据13张收款回单及还款证明上诉人收到借款数额与被上诉人师洁还款数额相符,上诉人已还清所有借款;3.根据合同相对性,张忠红与师洁签订理财咨询服务居间合同产生居间行为、借还款项等与上诉人无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405办公室领取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5日

  李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董星星与被告李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诉讼须知、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须知、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22年5月12日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车号为新A972BD日产逍客轿车一辆,如不能返还折价赔偿125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车辆租赁费60000元,2022年5月12日至2023年2月12日,(按每月6000元计算,减去前期给付租金2000元);4.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2022年5月13日至实际返还车辆为止的租金和逾期费用,每日按照1200元计算值;5.请求本案的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答辩状期满后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七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阜康市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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