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告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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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抵押人:杨斋拜,公民身份号码:642221197711150706
借款人、抵押人:苏金宝,公民身份号码:642223197211063019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11月20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8)新乌证内字第7994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贰拾柒万玖仟元整,借款期限180个月,自2017年11月20日至2032年11月20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杨斋拜、苏金宝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24期(其中连续逾期14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7月10日欠款本金219788.08元、利息14680.42元,合计人民币234468.5元(大写:贰拾叁万肆仟肆佰陆拾捌元伍角整),2023年7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7月20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张森,公民身份号码:654124199204220614
你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1月1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兵团第十二师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7)新乌证内字第19365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肆拾贰万陆仟元整,借款期限240个月,自2017年1月11日至2037年1月11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张森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45期(其中连续逾期14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7月10日欠款本金350584.58元、利息21151.16元,合计人民币371735.74元(大写:叁拾柒万壹仟柒佰叁拾伍元柒角肆分),2023年7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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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7月20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吴秋海,公民身份号码:321084197702262617
抵押人:郝斌,公民身份号码:652923198101100020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4月24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5)新乌证内字第27425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肆拾柒万叁仟元整,借款期限300个月,自2015年4月24日至2040年4月24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吴秋海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37期(其中连续逾期14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7月10日欠款本金387982.46元、利息24990.01元,合计人民币412972.47元(大写:肆拾壹万贰仟玖佰柒拾贰元肆角柒分),2023年7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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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7月20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王国相,公民身份号码:622323199110110833
你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4月2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兵团第十二师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9)新乌诚信证内字第7656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叁拾伍万元整,借款期限240个月,自2017年4月27日至2037年4月27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王国相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31期(其中连续逾期14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7月10日欠款本金276303.05元、利息11327.58元,合计人民币287630.63元(大写:贰拾捌万柒仟陆佰叁拾元陆角叁分),2023年7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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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7月20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刘晶晶,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8607094026
保证人:新疆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8月3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7)新乌证内字第531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陆拾肆万柒仟元整,借款期限360个月,自2016年8月31日至2046年8月31日。保证人新疆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刘晶晶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43期(其中连续逾期14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7月10日欠款本金573369.18元、利息31281.86元,合计人民币604651.04元(大写:陆拾万肆仟陆佰伍拾壹元零肆分),2023年7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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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7月20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熊建伟,公民身份号码:652301196811116414
你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1月14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6)新乌证内字第7078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玖拾柒万元整,借款期限240个月,自2014年1月14日至2034年1月14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熊建伟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49期(其中连续逾期14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7月10日欠款本金686346.16元、利息38805.03元,合计人民币725151.19元(大写:柒拾贰万伍仟壹佰伍拾壹元壹角玖分),2023年7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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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7月20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段云芳,公民身份号码:650121197701201746
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保证人:新疆汇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1年2月26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1)新乌证内字第14843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陆拾万元整,借款期限240个月,自2011年2月28日至2031年2月28日。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汇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段云芳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58期(其中连续逾期13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7月10日欠款本金350134.36元、利息21148.72元,合计人民币371283.08元(大写:叁拾柒万壹仟贰佰捌拾叁元零捌分),2023年7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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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7月20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黄玉来,公民身份号码:412727197403014035
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保证人:新疆汇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1年1月23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1)新乌证内字第12418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陆拾叁万元整,借款期限240个月,自2011年1月26日至2031年1月26日。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汇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黄玉来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82期(其中连续逾期13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7月10日欠款本金360778.45元、利息20664.1元,合计人民币381442.55元(大写:叁拾捌万壹仟肆佰肆拾贰元伍角伍分),2023年7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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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7月20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方昊,公民身份号码:420323198510292011
你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3年6月28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县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3)新乌证内字第41858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贰拾叁万玖仟元整,借款期限240个月,自2013年6月28日至2033年6月28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方昊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13期(其中连续逾期13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7月10日欠款本金156740.37元、利息8646.16元,合计人民币165386.53元(大写:壹拾陆万伍仟叁佰捌拾陆元伍角叁分),2023年7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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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7月20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俞立娟,公民身份号码:652301198103152026
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保证人:新疆汇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1年1月24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1)新乌证内字第8561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陆拾壹万捌仟元整,借款期限180个月,自2011年1月27日至2026年1月27日。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汇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俞立娟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39期(其中连续逾期13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7月10日欠款本金205173.74元、利息12234.86元,合计人民币217408.6元(大写:贰拾壹万柒仟肆佰零捌元陆角整),2023年7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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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 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7月20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沈延秀,女,1972年2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423197202122825
借款人、抵押人:李疆,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7207103033
你们与贷款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2年2月18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平银(乌鲁木齐分行)个循抵字(2022)第(RL20220218000848)号《个人循环授信额度合同(含最高额抵押条款)》,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4990号】,现因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沈延秀、李疆已连续3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至2023年5月10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432000元,利息3568.09元,罚息341.78元,复利30.35元,本息合计435940.22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见本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7月20日
通 知
借款人:张健,男,1984年7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222198407012039
你与贷款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1年3月30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平银(乌鲁木齐分行)房贷字(2021)第(RL20210207000079)号《房地产买卖抵押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0107号】,现因贷款人以借款人张健已连续3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至2023年5月10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434689.68元,利息5291.03元,罚息15.13元,复利36.4元,本息合计440032.24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见本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7月20日
通 知
债务人、抵押人:楚云,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8502151848
债务人、抵押人:楚永成,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5610211816
抵押人:田亮,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8104220015
抵押人:王艳,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5703091825
保证人:新疆立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务人、抵押人楚云、楚永成、抵押人田亮、王艳以及保证人新疆立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19年7月10日在乌鲁木齐市签定了合同编号:65020120190033308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65020120190033308-1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补充协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802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补充协议》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楚云、楚永成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叁佰伍拾万元整,贷款期限为360个月,由新疆立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23年6月19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3年6月25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3327384.49元,利息126679.15元,本息合计人民币3454063.64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0991-231650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7月20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杨丰铭,公民身份号码:412927197208180071
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保证人:新疆汇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3年5月30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3)新乌证内字第27270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陆拾叁万陆仟元整,借款期限240个月,自2013年5月30日至2033年5月30日。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汇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杨丰铭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92期(其中连续逾期13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7月10日欠款本金431358.83元、利息24545.44元,合计人民币455904.27元(大写:肆拾伍万伍仟玖佰零肆元贰角柒分),2023年7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 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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