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入职审批表未签劳动合同 离职后,她向公司索要双倍工资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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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法制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贾菲菲

  劳动者入职时填写的入职审批表中包含聘用时间、工资标准、工作岗位等劳动合同中常见的要素,审批完成后,是否能够视为双方已经签订劳动合同?近日,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1年,张女士通过面试就职于甲公司。次年3月,她因个人原因离职,并要求公司支付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共计2万余元。

  甲公司认为,张某入职填写并提交了入职审批表,其性质等同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张某不认可甲公司的说法,多次沟通未果后,她将甲公司起诉至乌市头屯河区法院。

  该院审理查明,张某填写的入职审批表由员工基本信息、拟聘岗位、拟聘工资、试用期限及试用期工资、起薪日期、部门经理签字、行政办公室意见、副总经理意见、总经理意见等内容构成。

  其中,人员基本信息由张某自行填写,之后的部分均由被告甲公司填写。同时,该公司部门经理加注聘用期限为2021年9月16日至2023年9月15日,工作地点为乌鲁木齐市,行政办公室在意见处加注试用期社保缴费由本人自行承担,但表格上没有张某的签字。

  庭审中,张某表示,甲公司没有告知其工作期限、地点、工资标准等内容。

  甲公司则提出,张某入职时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张某离职前利用职务之便将合同拿走。对于该主张,甲公司未能举证证明。

  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公司交由张某填写的入职审批表中并无工作地点、聘用期限及福利待遇等内容,甲公司在张某填写个人信息后附加此类信息,应告知张某并经张某签字确认,否则可能对张某产生不利后果。本案中,张某并未签字确认,该入职审批表不应等同于劳动合同。

  今年3月,头屯河区法院作出判决,甲公司支付张某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共计2万余元。

  甲公司不服,上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乌市中院判决驳回甲公司上诉,维持原判。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入职审批表能否作为劳动合同,判断标准为是否包含劳动合同应具备的要件,以及双方是否对内容进行认可或确认。

  用人单位如计划将入职审批表作为劳动合同,除写明与劳动者商定的拟聘岗位、聘用期限、工资及福利待遇等内容外,还应当让劳动者签字确认。否则,入职审批表不具备与劳动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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