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及其他公告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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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抵押人:赵玉荣,公民身份号码:652325197403130618
抵押人:李兵,公民身份号码:650121197306010421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3年4月22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3)新乌证内字第30500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肆拾伍万元整,借款期限120个月,自2013年4月22日至2023年4月22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赵玉荣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8期(其中连续逾期8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6月25日,欠款本金399412.42元、利息20154.38元,合计人民币419566.8元(大写:肆拾壹万玖仟伍佰陆拾陆元捌角整),2023年6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 0991-2355127 李天军 15099160162 0991-2825790 赵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7月5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张明,公民身份号码:512922197608154675
借款人、抵押人:詹雪梅,公民身份号码:510181197610073625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6月23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7)新乌证内字第4499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肆拾万元整,借款期限120个月,自2016年6月23日至2026年6月23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张明、詹雪梅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8期(其中连续逾期8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6月25日,欠款本金376406.97元、利息13123.54元,合计人民币389530.51元(大写:叁拾捌万玖仟伍佰叁拾元伍角壹分),2023年6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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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7月5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陈瑜,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710307352X
你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3年2月20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3)新乌证内字第6591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叁拾陆万元整,借款期限60个月,自2013年2月20日至2018年2月20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陈瑜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8期(其中连续逾期8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6月25日,欠款本金360000元、利息21599.25元,合计人民币381599.25元(大写:叁拾捌万壹仟伍佰玖拾玖元贰角伍分),2023年6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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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7月5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丁亮,公民身份号码:652201198411252111
借款人、抵押人:开玉婷,公民身份号码:654101198608040522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4月1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6)新乌证内字第17066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贰拾叁万元整,借款期限180个月,自2016年4月11日至2031年4月11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丁亮、开玉婷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17期(其中连续逾期14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6月25日,欠款本金185082.98元、利息17889.14元,合计人民币202972.12元(大写:贰拾万贰仟玖佰柒拾贰元壹角贰分),2023年6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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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7月5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黄聚奎,公民身份号码:632124197310136534
你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3月16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7)新乌证内字第24474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贰拾万元整,借款期限240个月,自2017年3月16日至2037年3月16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黄聚奎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16期(其中连续逾期14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6月25日,欠款本金199902.28元、利息15887.13元,合计人民币215789.41元(大写:贰拾壹万伍仟柒佰捌拾玖元肆角壹分),2023年6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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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7月5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陈鹏飞,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9502015111
保证人:徐新红,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6703020044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5月12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个人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7)新乌证内字第24460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贰拾伍万元整,借款期限120个月,自2017年5月12日至2027年5月12日。保证人徐新红自愿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陈鹏飞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33期(其中连续逾期11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6月25日,欠款本金140147.37元、利息9888元,合计人民币150035.37元(大写:壹拾伍万零叁拾伍元叁角柒分),2023年6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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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7月5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肖轶,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8002194016
抵押人:刘晓琴,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8112090025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2年7月24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2)新乌证内字第27179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叁拾万元整,借款期限120个月,自2012年7月11日至2022年7月11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肖轶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12期(其中连续逾期12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6月25日,欠款本金263247.56元、利息22430.27元,合计人民币285677.83元(大写:贰拾捌万伍仟陆佰柒拾柒元捌角叁分),2023年6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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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7月5日
通 知
借款人:杨文争,公民身份号码:650300196709014018
你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7月4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7)新乌证内字第31677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贰拾万元整,借款期限60个月,自2017年7月4日至2022年7月4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杨文争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13期(其中连续逾期13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6月25日,欠款本金193427.58元、利息28354元,合计人民币221781.58元(大写:贰拾贰万壹仟柒佰捌拾壹元伍角捌分),2023年6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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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7月5日
通 知
借款人:孟强强,公民身份号码:652301198507054019
你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8月1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5)新乌证内字第33170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壹拾柒万元整,借款期限120个月,自2015年8月17日至2025年8月17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孟强强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25期(其中连续逾期13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6月25日,欠款本金109429.63元、利息9057.69元,合计人民币118487.32元(大写:壹拾壹万捌仟肆佰捌拾柒元叁角贰分),2023年6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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