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平台上辱骂他人 女子被判赔1000元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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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法制报记者 张卫玲 通讯员 黄爱玲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发表言论应符合文明规范。近日,李某因在网上骂人被告上了法庭,阜康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李某在抖音平台发布道歉声明,并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000元。

  李某本是原告李治(化名)的弟媳,她因家庭矛盾对李治心生怨恨,一气之下,在抖音号上发布视频,公开李治及其弟弟的照片,散布损害李治形象的言论。此后,李某还通过手机短信辱骂李治。

  李治认为,李某的行为有损他的名誉,并对他造成了精神伤害,给其一家的生活、工作带来严重影响。为此,李治诉至阜康市法院,要求李某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阜康市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李某以上述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属于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网民在享受言论自由的同时,必须文明上网、理性表达,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坚守法律和道德底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条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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