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滑板车代步遇意外 责任难界定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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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济良 绘

  本报乌鲁木齐讯(石榴云/新疆法制报记者 韩晋 通讯员 付琳)电动滑板车体积小、重量轻,携带和存放都很方便,不少城市上班族选择将其作为代步工具。出行是方便了,可危险随之而来。近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水磨沟区大队接连处理两起涉及电动滑板车事故,两人在事故中均受伤。

  5月24日13时25分,胡某驾驶小型客车沿南湖东路叶城办事处家属院由北向南行驶,与沿南湖东路由西而来的皇某发生碰撞,皇某当时驾驶两轮滑板车,事故致其肋骨骨折。

  交警部门认定: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行驶时,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发生交通事故,胡某具有过错。而根据相关规定,行人不得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皇某也具有过错,两人对此次事故承担同等责任。

  5月25日,在水区同样发生一起机动车与电动滑板车碰撞事故,造成滑板车驾驶人软组织损伤。

  5月30日,水区交警大队民警告诉记者:“最近我们在路口执勤时,经常见到骑电动滑板车出行的市民,基于安全考虑,我们不建议使用电动滑板车代步。”

  据了解,电动滑板车一般定义为玩具车,只能在公园、小区、校园、景点内骑行,不具备路权,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难以界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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