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公司未谈拢价格 买卖方直接交易构成“跳单”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5-24
A+ | a□石榴云/新疆法制报记者 古雪丽 通讯员 祝靖东
近日,克拉玛依市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中介公司)与市民张某夫妇因中介服务产生纠纷,逐级诉至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4日,张某夫妇通过某中介公司工作人员赵某朋友圈的售房信息发现心仪房屋,于是向赵某提出实地看房,并预交了10000元意向金。
实地考察后,张某夫妇表示对该房屋非常满意,委托某中介公司与房主议价,结果价格超出预算。张某夫妇遂声明放弃购买该房屋,某房产中介公司退还意向金。
张某夫妇看房时注意到房主家庭人员信息,发现与房主父亲王某相识。2022年8月3日,张某夫妇联系到房主和王某,以低于某中介公司给出的价格达成房产交易。
某中介公司得知此事后,以房屋成交前曾向张某夫妇提供看房服务为由,要求他们支付中介服务费。张某夫妇认为某中介公司仅提供看房服务,没有按要求谈妥价格,其能力不足导致最终未能成交,中介服务就此结束,他们不需要支付中介服务费。
双方协商未果,某中介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某夫妇支付中介服务费35000元,一审法院未予支持。某中介公司不服,上诉至克拉玛依市中级法院。
该院审理认为,某中介公司已经向张某夫妇提供了卖房信息及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张某夫妇也接受了该服务,确认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中介服务合同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张某夫妇在某中介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房主直接订立买卖合同的行为构成“跳单”,应支付中介服务费。
关于中介服务费,法院认为某中介公司仅提供了看房服务,未将案涉房屋信息向张某夫妇作全面介绍,也没有提供相应的包括价格协商、合同订立、完税、办理过户手续等相关房产交易中介服务,因此只能收取与其实际服务相当的中介服务费。
克拉玛依市中级法院判决,张某夫妇向某中介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1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
法官点评
中介人为促进交易提供资源信息撮合买卖或租赁双方见面洽谈,花费了相应的成本,买卖或租赁双方“跳单”会使中介人的付出得不到回报,背离契约精神,影响行业良性发展。

李济良 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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