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迟迟未交付房屋 法院判决解除合同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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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法制报记者 赵书城 通讯员 秦丽华

  想要承租的房屋迟迟未能交付怎么办?近日,沙雅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承租人曾某成功与出租方解除合同,并获赔违约金。

  2021年5月12日,曾某与某房产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曾某以每年超百万元的租金租赁该公司名下房屋,租期8年。签订合同时,曾某向房产公司预先支付租金76万元。双方还约定:余下部分租金将于房屋交付使用一个月内支付,否则房产公司有权要求赔偿;房产公司若未按时交付房屋,将承担相应违约金;若租赁期限超过一个月,房产公司仍未交付使用房屋,曾某有权解除合同。

  此后,房产公司因房屋装修进展不利,迟迟未能交付房屋。其间,曾某与该公司协商解除合同遭拒,后向沙雅县法院提起诉讼。

  今年1月19日,法院公开审理该案。庭审现场,曾某要求与房产公司解除合同,并要求该公司返还预先支付的房屋租赁费76万元,赔偿违约金2.8万元。房产公司辩称,因曾某未给付剩余租金,导致房屋装修时消防设施工程缺款停工,因此不应退还已收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曾某与房产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自愿签订的合法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始终未交付使用房屋的房产公司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曾某关于解除合同的主张有理。同时,作为违约方的房产公司应当按照合同中的明确约定向曾某给付违约金。

  法院判决,解除曾某与房产公司的租赁合同,依法判处房产公司退还曾某交的76万元租金,并赔偿违约金2.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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