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损男”遇偷拍网暴,普通人如何保护自己?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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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法制报记者 张秀

  近日,热播电视剧《平凡之路》的一段剧情引起广泛关注——

  剧中,郭麒麟饰演的潘岩,在地铁上看到有人偷拍女孩裙底,不顾一切上去抢对方的手机,把偷拍的照片全部删除才放心离开。他在站台等地铁,随手把自己的西装搭在肩上。目击者拍下潘岩潇洒的样子发到网上,还给他取名“战损男”。

  潘岩先是受到了广泛赞扬,随着原本的偷拍者受伤入院,剧情发生反转,潘岩惨遭网络暴力。幸而在警方的帮助下,潘岩才彻底洗清了嫌疑。

  晓法想问,没有经过他人允许,将偷拍的照片、视频上传到网上,是否构成侵权呢?

  北京浩天(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闫璐说,在未经被拍摄者允许的情况下,拍摄并上传被拍摄者的照片、视频至互联网,涉及侵犯他人肖像权以及个人信息泄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允许拍摄他人照片、视频属于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未经他人同意,将他人照片发布到网络社区、公众平台等,不管是否以营利为目的,都属于侵犯肖像权。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且下架删除上传的照片录像视频。

  在上传照片时,如果将被拍摄者的个人信息(如姓名、地址等)一并公开,那么还可能涉及个人信息泄露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个人信息授权或者同意的情况下,未经被授权人同意,不得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公开或者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被侵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同时,被侵权人可以联系网络平台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并要求平台提供侵权人相关信息,以便被侵权人后续维权。

  晓法:现实生活中,有些网络暴力是由捏造的事实引起的,这类情况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闫璐:在网络上发表具有攻击性的不实言论,具有诽谤性、诬蔑性、侵犯名誉、损害权益和煽动性,情节严重的会构成犯罪。

  首先,捏造事实引发网络暴力,侵害公民名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另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其次,捏造事实引发网络暴力行为可能涉嫌侮辱诽谤罪。如果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侮辱、诽谤、恐吓、淫秽等内容,严重损害了他人名誉、生命健康和其他合法权益,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规定,对于侮辱、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犯侮辱、诽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此外,网络暴力中常见的人肉搜索行为,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或者是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从重处罚。人肉搜索并公开他人住所、联系方式、身体特征、行踪等信息的行为显然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又或者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属于诽谤罪中的“情节严重”。

  那么,普通人遇到网络暴力该怎么办?

  闫璐:遭遇网络暴力,第一时间应收集保存证据,必要的时候可以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如果网络暴力行为已经构成侮辱、诽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法律责任,甚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晓法在此呼吁各位网友,信息时代,我们应该遵循事实真相原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的权利,不要故意发布虚假信息。同时,也应审慎评估接收到的信息,以避免误导。

电视剧《平凡之路》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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