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两代理 买方择低价成交不算“跳单”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5-17
A+ | a□石榴云/新疆法制报记者 龚彦晨
通讯员 迪丽达·叶克奔
购买二手房时选了服务费用较低的中介交易,竟被别家中介公司起诉“跳单”,索要违约金。近日,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2年7月,天山区某房产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接受石某委托,为其在天山区寻找房源。双方签订了《居间合同(带看专用)》(以下简称《居间合同》),但合同中未写明带看房屋地址及日期。
当月某日,乌鲁木齐市某房产公司乙(以下简称“乙公司”)的业务员联系石某,介绍一处房源,售价155万元。第二天上午,石某收到甲公司消息,称按其需求找到一处售价168万元的房源,有较大议价空间。石某随后先与甲公司业务员到天山区某小区实地看房,又与乙公司业务员看房,这时石某发现,两家公司介绍的是同一房源。一番对比后,石某选择通过乙公司购房,与房主和乙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居间费。
甲公司得知后,认为石某违约,要求其按照《居间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遭到石某拒绝。今年4月,甲公司将石某诉至天山区人民法院,要求石某支付违约赔偿金和其他相关费用共计5万元。
石某辩称,自己没有利用原告甲公司提供的信息购房,而是通过其他中介正当获得房源信息,达成房产交易,“违约”说法不成立。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因双方签订的《居间合同》产生分歧,属中介合同纠纷。
石某虽由甲公司业务人员陪同首次查看案涉房屋,但乙公司先于甲公司向石某提供了该房屋的信息。其中所描述楼层、面积等细节与次日甲公司所提供基本一致,可认定甲、乙两公司皆掌握该房源信息,乙公司实际促成了房屋交易,甲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石某购房利用了其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
另外,石某按照中介费标准向乙公司实际支付了相应的居间费用,并无规避支付居间费的恶意,故石某的行为不构成“跳单”,其最终选择报价低的乙公司签订合同系合法权利。
综上,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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