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告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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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戴文娟,公民身份号码:659001198210213621

  抵押人:汤新杰,公民身份号码:652801197803180012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9月2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5)新乌证内字第32627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贰拾贰万元整,借款期限60个月,自2015年9月2日至2020年9月2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戴文娟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12期(其中连续逾期3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4月11日欠款本金180974.54元、利息3084.60元,合计人民币184059.14元(大写:壹拾捌万肆仟零伍拾玖元壹角肆分),2023年4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

  0991-2355127 李天军

  15099160162 0991-2825790 赵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4月25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汪结炳,公民身份号码:340822197008055818

  借款人、抵押人:潘小毛,公民身份号码:340822197001075824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8年5月3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8)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3772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肆拾万元整,借款期限120个月,自2018年5月31日至2028年5月31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汪结炳、潘小毛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9期(其中连续逾期9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4月11日欠款本金380444元、利息25893元,合计人民币406337元(大写:肆拾万陆仟叁佰叁拾柒),2023年4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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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099160162 0991-2825790 赵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4月25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彭新华,公民身份号码:652601196601043911

  抵押人、保证人:窦媛君,公民身份号码:654323197310211928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11月6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6)新乌证内字第7616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玖拾陆万元整,借款期限120个月,自2015年11月6日至2025年11月6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彭新华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8期(其中连续逾期6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4月11日欠款本金475333.66元、利息17411.88元,合计人民币492745.54元(大写:肆拾玖万贰仟柒佰肆拾伍元伍角肆分),2023年4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

  0991-2355127 李天军

  15099160162 0991-2825790 赵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4月25日

  通 知

  借款人:刘春香,公民身份号码:652201196103281229

  抵押人:沈永忠,公民身份号码:652222195905010014

  抵押人:孙玉梅,公民身份证号码:652222195802030020

  保证人:刘丰仪,公民身份证号码:652222196302110029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3年2月5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3)新乌证内字第6574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叁拾壹万元整,借款期限60个月,自2013年2月5日至2018年2月5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刘春香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11期(其中连续逾期5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4月11日欠款本金271737.42元、利息10940.9元,合计人民币282678.32元(大写:贰拾捌万贰仟陆佰柒拾捌元叁角贰分),2023年4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

  0991-2355127 李天军

  15099160162 0991-2825790 赵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4月25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林国琴,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6707067564

  借款人、抵押人:郑森明,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6309107559

  抵押人:郑小斌,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8804307514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7月8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6)新乌证内字第41964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肆拾万元整,借款期限120个月,自2016年7月8日至2026年7月8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林国琴、郑森明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13期(其中连续逾期10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4月11日欠款本金389605.24元、利息26338.66元,合计人民币415943.9元(大写:壹肆拾壹万伍仟玖佰肆拾叁元玖角),2023年4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

  0991-2355127 李天军

  15099160162 0991-2825790 赵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4月25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宗仁智,公民身份号码:652123197912051519

  抵押人:龚新钻,公民身份号码:510228198005154222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5月30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4)新乌证内字第22319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叁拾叁万元整,借款期限36个月,自2014年5月30日至2017年5月30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宗仁智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11期(其中连续逾期10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4月11日欠款本金286487.86元、利息14920.6元,合计人民币301408.46元(大写:叁拾万壹仟肆佰零捌元肆角陆分),2023年4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

  0991-2355127 李天军

  15099160162 0991-2825790 赵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4月25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唐小钧,公民身份号码:652324196201280027

  借款人、抵押人:陈星源,公民身份号码:652325196207010219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7月2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6)新乌证内字第29314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叁拾捌万元整,借款期限120个月,自2016年7月27日至2026年7月27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唐小钧、陈星源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11期(其中连续逾期8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4月11日欠款本金327792.79元、利息14999.65元,合计人民币342792.44元(大写:叁拾肆万贰仟柒佰玖拾贰元肆角肆分),2023年4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

  0991-2355127 李天军

  15099160162 0991-2825790 赵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4月25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徐静,公民身份号码:652723197011100347

  借款人、抵押人:刘新明,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6603153253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4月2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个人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7)新乌证内字第22949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贰拾陆万元整,借款期限120个月,自2017年4月21日至2027年4月21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徐静、刘新明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11期(其中连续逾期11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4月11日欠款本金209670元、利息17186.7元,合计人民币226856.7元(大写:贰拾贰万陆仟捌佰伍拾陆元柒角),2023年4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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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099160162 0991-2825790 赵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4月25日

  (下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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