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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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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
赵慧君,女,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8607276445。
你与债权人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2年2月28日签订了合同编号59591《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2)新证经字第3545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于2012年6月7日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46.6万元,贷款期限为30年(2012年6月7日至2042年6月7日),以等额本息方式还款。债务人自2021年11月起连续出现贷款本息逾期,截至2023年1月已连续15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第九章“违约及违约补救”相关条款的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邮寄送达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函》,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3年1月31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387124.33元、逾期利息25046.04元、贷款本息合计412170.37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均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3年2月1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产生的催收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等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郭峰、公证员助理薛晨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郭峰 薛晨
电话: 0991-2316675
231673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3月30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徐冬梅,女,公民身份号码:420202197111151623
抵押物共有人:孙乃军,男,公民身份号码:422121196910102036
你们与贷款人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3年1月21日签订了《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号为(2013)新证经字第1956号。现因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徐冬梅、抵押物共有人孙乃军已连续12期未能如数偿还贷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至2023年1月10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贷款本金3432349.73元整、利息158268.60元整,逾期利息11064.15元整,本息合计3601682.48元整。
我处现向借款人、抵押人徐冬梅、抵押物共有人孙乃军核实债务数额。请借款人、抵押人徐冬梅、抵押物共有人孙乃军见本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陈静
电话:0991-2331562
0991-231673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3月30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郭君,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8708092847
保证人:新疆名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12月17日签订了《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号为(2014)新证经字第29952号。现因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郭君已连续21期未能如数偿还贷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至2023年1月10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贷款本金215158.87元整、利息19204.22元整,逾期利息2231.74元整,本息合计236594.83元整。
我处现向借款人、抵押人郭君、保证人新疆名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核实债务数额。请借款人、抵押人郭君、保证人新疆名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见本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陈静
电话:0991-2331562
0991-231673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3月30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李景,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21198104100423
保证人:新疆名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12月29日签订了《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号为(2014)新证经字第30399号。现因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李景已连续15期未能如数偿还贷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至2023年1月10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贷款本金203292.72元整、利息12584.89元整,逾期利息1011.42元整,本息合计216889.03元整。
我处现向借款人、抵押人李景、保证人新疆名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核实债务数额。请借款人、抵押人李景、保证人新疆名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见本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陈静
电话:0991-2331562
0991-231673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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