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2-24
A+ | a谷长路:
本院受理原告阜康市恒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谷长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诉讼须知、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须知、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⒈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23340元;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4133.5元(23340×0.0385×46);⒊本案诉讼费用以及由此引起的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答辩期满后次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0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阜康市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4日
新疆锦润兴达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新疆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新疆锦润兴达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诉讼须知、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须知、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⒈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78160元;⒉支付延期付款利息11431元(78160×0.04875×30);⒊本案诉讼费用以及由此引起的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答辩期满后次日16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0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阜康市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4日
李其峰: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芳政与被执行人李其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阜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阜民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其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权利人王芳政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06419.6元,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依法对你名下位于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白云家园440号的房屋予以查封、委托评估。现因你下落不明,拒绝到庭,本院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新疆方诚价格有限责任事务所作出的新方诚价鉴字(2022)34号评估报告,对你名下不动产价值评估结论为:人民币968346元(人民币玖拾陆万捌仟叁佰肆拾陆元整)。公告期限30日,逾期本院将依法提起网络司法拍卖。
阜康市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4日
王梦涵: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惠生与被告王梦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状及证据、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讼中要求:1.判令被告赔付原告的停用损失费1800元(300×6);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10日10时30分在本院4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4日
孙玉荣:
原告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世华、孙玉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301民初50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⒈被告高世华、孙玉荣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及截至2022年3月8日利息35906.85元;⒉被告高世华、孙玉荣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中实际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4.628‰向原告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22年3月9日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⒊原告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孙玉荣提供的抵押物昌吉市31区4丘13栋2单元18层1801室(房权证:昌市房字第00250082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被告高世华、孙玉荣上述第一、二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⒋被告高世华、孙玉荣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全申请费1752元; ⒌ 驳回原告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高世华、孙玉荣承担本案律师费10436元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96元,由原告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12元,被告高世华、孙玉荣负担4784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4日
张静:
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诉被告张静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讼中要求:⒈被告支付原告为其垫付的银行按揭贷款83346.69元(截止2022年6月);⒉被告支付违约金8334.67 元;⒊被告承担原告因此产生的保险费400元、保全费1822元;⒋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11日12时在本院第7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4日
马建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昌吉市勃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建明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讼中要求:⒈被告支付原告为其垫付的银行按揭贷款81908.05元(截止2022年6月);⒉被告支付违约金8190.81元;⒊被告承担原告因此产生的保险费400元、保全费625元;⒋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11日11时在本院第7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4日
李自琴:
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新实基业电力设备诉被告李自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301民初7341号原告诉状及证据、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讼中要求:⒈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11800元;支付利息损失12957.75元(2020年6月14日至2022年6月14日共计24个月,86600×4.875‰×24=10132.2;2020年7月6日至2022年6月6日共计23个月,25200元×4.875‰×23=2825.55)。⒉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利息损失,以111800元为基数,月利率 4.875‰,自2022年7月起至本金还清时止。⒊ 本案诉讼费、送达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4月4日16时在本院18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4日
李红霞:
本院受理的案外人赵秀芳就王娜娜与李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提出执行异议,本院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301执异18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异议人(被执行人)赵秀芳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4日
刘琳: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新昌与被告刘琳离婚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301民初7329号民事起诉状、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要求:1.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本诉讼费由原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 2023年3月28日11时在本院大西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4日
冶静:
原告钟建花与被告冶静民间借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301民初29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冶静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钟建花偿还借款38700元。案件受理费848元、公告费 500元,由被告冶静负担1285 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4日
赵磊:
原告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与被告赵磊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301民初29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⒈被告赵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给付垫付款75871.99元;⒉被告赵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支付违约金7587.2 元;⒊被告赵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赔偿保全保险费200元;⒋被告赵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赔偿保全费857元。案件受理费1891元、公告费550元,由被告赵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4日
张国宝:
本院受理原告王明中诉张国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张国宝支付欠款62800元;2.判令被告张国宝支付逾期利息20410元,2022年5月21日之后的利息按照2022年1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全国银行同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6%付,至欠款还清为止;3.判令本案诉讼费940元、保全费852元由被告张国宝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324 民初193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审判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小额诉讼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4日
孜玩古丽·许库尔:
本院受理原告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玛纳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孜玩古丽·许库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孜玩古丽·许库尔偿还借款本金19936.21元;2.支付违约金3262.39 元;3.支付利息及复利(截至2021年11月15日)2085.96元,以后的利息按照玛纳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玉卡公务卡章程约定利率为日万分之五至还清止。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4 民初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审判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在本院第1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4日
韦波:
本院受理原告成丽诉韦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94580元;2.判令被告支付自2018年6月9日至2021年8月9日按银行同期拆借利率计息的利息23722.5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4民初1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审判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4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4日
标签:
最新更新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