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1-20
A+ | a法院公告
贾松飞、张俊玲:
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佳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贾松飞、张俊玲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301民初50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贾松飞、张俊玲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新疆佳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垫付款11481.79 元;2.被告贾松飞、张俊玲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新疆佳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金占用费1598.44 元。案件受理费128元,公告费550元,合计678元,由被告贾松飞、张俊玲负担。如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月20日
蔡琴:
本院受理的原告樊玉珍与被告安兵、蔡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2)新 2301民初39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安兵、蔡琴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樊玉珍偿还借款 264200元;2.被告安兵、蔡琴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樊玉珍支付借款利息180493元;3.被告安兵、蔡琴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樊玉珍支付自2022年1月3日起至被告还清欠款之日的利息(以2642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5.4%计算 ); 4.驳回原告樊玉珍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16元,由被告安兵、蔡琴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月20日
张兆虎、王英凤: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云与被告张兆虎、王英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新2325民初9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张兆虎、王英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赵云偿还购车款34500元,并以本金3450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利息;2.驳回原告赵云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422办公室领取判决书,否则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1月20日
张峰铭: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安春与被告张峰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2)新2325民初27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峰铭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原告王安春借款本金26000元,支付利息3960元,以上合计29960元。并以借款本金26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承担自2022年3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306办公室领取判决书,否则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特此公告。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1月20日
骆德存: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金国与被告骆德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2)新2325民初27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骆德存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原告张金国借款本金35850元,承担利息6883.2元,以上合计42733.2元,并以借款本金3585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8‰承担自2022年3月2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306办公室领取判决书,否则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1月20日
新疆茗众鼎盛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贵成与被告新疆茗众鼎盛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2)新2325民初26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新疆茗众鼎盛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刘贵成给付废钢款25361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4元,公告费700元,以上共计1134元,由新疆茗众鼎盛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306办公室领取判决书,否则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1月20日
李寿勤、丁海霞、张吉仁、李玉琴、卢相荣:
本院受理的原告昌吉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奇台支行与被告李寿勤、丁海霞、张吉仁、李玉琴、卢相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2)新2325民初19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李寿勤、丁海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昌吉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奇台支行借款本金200000元,承担利息40785.54元,合计240785.54元,并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按月利率12.778125‰计算利息;2.被告张吉仁、李玉琴、卢相荣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驳回原告昌吉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奇台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12元,减半收取计2,456元,保全费1820元,合计4276元,由李寿勤、丁海霞、张吉仁、李玉琴、卢相荣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否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1月20日
邵珠稳: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连杰与被告邵珠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状及证据、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讼中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资33700元;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资金占用利息17731.8 元;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3月17日10时30分在本院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月20日
闫相虎、张润清:
本院受理的原告钟文萍诉被告闫相虎、张润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325民初762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钟文萍的诉讼请求。上诉内容:撤销奇台县人民法院(2022)新2325民初762号民事判决书,改判被上诉人偿还借款70万元,利息7万元,合计金额77万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211办公室领取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1月20日
公证公告
被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抵押人)何超
因上述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故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出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491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月20日
被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抵押人)张仁记
因上述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故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出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492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月20日
被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抵押人)杨军
因上述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故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出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493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月20日
被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抵押人)贺艳霞
因上述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故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出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494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月20日
被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抵押人)马国彬
因上述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故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出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495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月20日
被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抵押人)许宏伟
因上述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故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出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496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月20日
被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抵押人)张楠
因上述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故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出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497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月20日
被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抵押人)张忠君
因上述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故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出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498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月20日
通 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俞方正,男,身份证号码:652327198811050614。
保证人: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华(原法定代表人:董金山)
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华(原法定代表人:董金山)
你们与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0年8月17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0052010100128130301号的《个人购房借款(综合)合同》《个人借款合同之补充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 (2010) 新证经字第28109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27.4万元,借款期限20年。债务人自2020年10月5日起陆续出现贷款本息逾期,截止到2022年6月14日债务人已累计逾期99期,连续逾期21期,逾期天数已达618天,根据《个人购房借款(综合)合同》中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相关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购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到2022年6月14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146772.42元,逾期利息8641.54元,逾期罚息583.84元,剩余贷款本息合计155997.8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2年6月15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以实际结算日金额为准)。
根据司发通(2000) 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郭峰、公证员助理魏丽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公司)承担。
地址:乌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郭峰 魏丽
电话:0991-2316675 231673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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