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引发纠纷 员工试用期被辞退 法院:举证不能 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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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的刘丽(化名)刚上班几天,就因停车问题与他人发生纠纷,继而被公司以“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给公司造成了恶劣影响”为由扣款,并解除劳动关系。好不容易找到的工作,就这么没了,刘丽既不甘心又觉得委屈,于是选择法律途径维权。

  2020年10月,刘丽接到玉林市某置业公司通知,恭喜她通过公司面试,让她按时报到,薪资待遇为试用期税前3000元/月。

  上班第五天,刘丽和前几天一样开车到公司。因为没找到车位,她把车停到某公司的车库门口,然后忙起了手上的工作。此后,刘丽接到保安电话,说她的车影响其他车辆出入,要尽快挪走。因当时有事在别处,她没有立即回去挪车,待忙完去挪车时,发现车辆引擎盖上张贴了“禁止停车”的纸张。她当即撕掉,贴到了停在其车后的其他车上。被她贴“禁止停车”的车主知道后与她吵了一架。

  很快,刘丽与他人发生争吵的事传到置业公司领导那里。当天,置业公司的管理人员要求她撕下贴到别人车上的那张“禁止停车”纸张。

  “领导通知我后,我就过去了,但到那以后发现车还在,那张纸已经不见了。我也没有因为这个和公司领导吵架。”刘丽称。

  第六天,刘丽上班后,收到公司发出的处罚通报,载明刘丽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给公司造成了恶劣影响。鉴于此,公司经研究决定,对刘丽处以罚款300元,并自发出通报之日起终止试用。不服仲裁裁决,可向法院起诉。

  刘丽向玉林市玉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仲裁委裁决置业公司的处罚通报无效,退还从其工资中扣除的300元;置业公司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500元。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刘丽将“禁止停车”的纸张贴到其他车上,直到最后也没有撕下,其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违反职业道德,并给置业公司造成恶劣影响,此行为证明其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置业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合法,给予刘丽的处罚通报作出终止试用有事实根据、合理合法。因此,仲裁委不支持刘丽要求置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认定处罚通报无效的主张,但仲裁委认为刘丽没有给置业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置业公司应返还刘丽被扣的300元工资。

  刘丽不服仲裁裁决,将置业公司诉至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请法院判令置业公司的处罚通报无效,退还从其工资中扣除的300元;置业公司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半个月工资1500元)。

  玉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刘丽将车辆停放在其他公司车库门口,被贴上“禁止停车”纸张,之后其将纸张贴于阻碍挪车的后车车上,因此与他人发生纠纷。置业公司管理人员告知刘丽去撕下纸张,但没有提供证明刘丽拒绝执行的证据。刘丽的上述行为非工作中的行为,不足以认定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和职业道德,且置业公司也没有对刘丽等新入职人员进行入职培训和制度宣导。因此,置业公司对刘丽在试用期作出处罚通报并在通报中认为她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给公司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据不成立。此外,置业公司也不能证明刘丽不符合录用条件及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置业公司终止与刘丽的劳动合同关系并处以罚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玉州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置业公司对刘丽作出的处罚通报无效,置业公司支付克扣刘丽的工资300元;置业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刘丽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500元。

  置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刘丽诉请。

  置业公司称,刘丽在给别人造成麻烦的情况下还将“禁止停车”的纸张贴在他人车上,且与他人发生矛盾,在领导要求其改正错误的情况下仍不改正,该行为如不被认定为违反公序良俗会引起其他员工效仿,不利于管理。刘丽入职仅6天,处于试用期内,在公司尚未来得及对包括她在内的新一批入职人员进行集中入职培训与制度宣导前,遵循诚实信用与公序良俗原则是基本原则,不需要进行特别宣导。

  刘丽称,置业公司成立后还没有制定并通过民主讨论形成公司的规章制度,她的行为谈不上违反了公司制度。她未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亦未违背公序良俗。试用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相对比较自由,但不代表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关系。

  关于置业公司在试用期内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的问题,玉林市中院认为,置业公司以刘丽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给公司造成了恶劣影响为由解除与刘丽的劳动关系,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向刘丽告知公司的相关制度,也未举证证明刘丽的行为给公司造成了什么样的恶劣影响,且置业公司未能证明刘丽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其解除与刘丽的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玉林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置业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据12月27日《广西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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