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抢先练车 两学员驾校内互殴均被罚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15

A+  |  a

  □石榴云/新疆法制报记者 房佳伟 通讯员 王洁

  兵团第一师居民李某、王某在同一家驾校报名考取驾驶证。今年9月26日下午,两人相继到驾校练车场,因学员多,教练安排学员按照签到顺序轮流练车。到王某时,迟迟不见人,为不耽误其余学员时间,教练让排在王某后面的李某先练习。不料,李某刚坐进驾驶位,就看到王某从远处跑来径直挡在车前阻止,教练将王某拉到一边解释,但王某直接打开车门,欲把李某拉拽下车。双方因此发生争执,继而互殴。周围人报警后,公安机关以二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对他们分别给予行政罚款200元。互殴致使李某受伤住院。

  李某出院后,于11月16日将王某诉至第一师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喀拉库勒人民法庭,要求其赔偿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5000元。

  法官了解事情原委后,认为该案以调解结案更佳,遂多次与双方沟通,了解双方真实意思。李某认为王某先动手伤人,理应赔偿自己住院产生的费用;王某虽然认可自己打伤了李某,但觉得已经受到行政处罚,况且李某住院时间过长,因此拒绝赔付李某医疗费。

  法官耐心地为二人讲解相关法律规定,告知王某,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行政处罚不能代替民事侵权赔偿。法官又向李某分析个中利害,虽然王某行为过激,但根据公安机关调查笔录,李某当时也存在辱骂、殴打王某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过错。

  经过法官一番释法析理,二人对各自责任、是非对错有了清晰的认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王某一次性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等共计3000元,当场履行完毕;李某撤诉,不再追究此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标签:

最新更新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 分享到: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