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遭遇卖家不发货 法院判决卖家退款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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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李续群

  通讯员 来琳 努拉合买提·买买提

  今年年初,阿某在网上认识了古某,古某称其销售陶瓷餐具。阿某通过网络向古某支付5130元,用于购买陶瓷餐具,古某承诺一周内发货,可过了一个月,古某却一直未发货,经阿某催货,古某称她被上家骗了,上家不给她发货,所以就不能给阿某发货。阿某要求古某退款,但遭到古某拒绝,阿某将古某起诉至伊宁县人民法院,要求其退还货款5130元。

  伊宁县法院于11月18日立案后,组织双方调解,但古某坚称自己被上家骗了,拒绝调解,在征得原被告同意后,承办法官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对该案开庭审理,当庭判决被告古某向原告阿某退还货款5130元,并承担财产保全费71元,诉讼费25元。

  法官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通过网络交易达成购物意向,原告支付货款后,被告需依照合同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被告主张被上家欺骗而无法发货不能成为其合理的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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