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民法典的故事”系列报道③ 让“有权探望”变成“有爱相伴”
分类:5版 民生社会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5-26
A+ | a我叫迪丽努尔·艾尔肯,是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副庭长。
探望权对我来说不陌生,太多的离婚夫妻因它对簿公堂,孩子的成长也因此受到影响。2025年8月,我们收到一份特殊的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书:夫妻双方还未离婚,却因探望权闹上法庭。
申请人林晓是一位年轻的妈妈。她在申请书中写道,她一岁多的儿子小宇被丈夫王浩和婆婆藏了起来,一年多的时间里她只见过孩子两次面。
翻开卷宗,一个因家务分工引发的家庭纠纷呈现在眼前。
林晓和王浩结婚后生下小宇,原本温馨的三口之家,却因为日常家务分工产生裂痕。小宇3个月大时,还在哺乳期的林晓因身体不适不愿承担家务,和王浩及婆婆发生激烈口角,她一气之下离家出走。本以为丈夫会像以前一样来哄她,可没想到,王浩却一直未联系她。
时间长了,想念孩子的林晓多次要求回家看孩子,却被王浩以各种理由推脱——要么说工作忙没时间,要么说孩子被带回了老家。为了能见到孩子,林晓报过警,找过社区居委会调解,都没能解决问题。最终,林晓将王浩告上法庭。
法庭上,林晓眼睛红肿,声音哽咽:“我每天都在想孩子,夜里经常哭醒。我只是想看看我的孩子,这有错吗?”
被告席上的王浩同样满脸委屈:“孩子才3个月大,你说走就走,根本不配当妈!是你先对不起孩子的!”
如果在几年前遇到这样的案子,我们会陷入两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前,法律只明确规定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探望权;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阻碍另一方探望子女的情况,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我们只能联合妇联、社区调解,但这种调解没有强制力,如果一方拒不配合,另一方依旧毫无办法。很多时候,孩子就成了夫妻矛盾的牺牲品。
但这一次,我们手里有了民法典赋予的力量。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不仅明确将探望权纳入人格权保护的范畴,也将夫妻分居的情况列入其中,为我们处理这类案件提供清晰的法律指引。
这类案件比较少见,在法院系统引发热烈讨论。大家一致认为,夫妻之间的矛盾,绝不能让孩子来买单。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是我们办理所有家事案件不可动摇的首要原则。
经过反复斟酌和多次庭内讨论,我们作出裁定:禁止王浩阻碍林晓探望小宇;王浩于每周一11时将小宇送至林晓住处,于每周三20时将小宇接回自己住处。裁定有效期6个月。我们特意约定由王浩全程负责接送,就是为了最大限度避免产生新的矛盾。
裁定作出后,王浩不服,提起复议。他始终想不通,明明是林晓有错在先,为什么法院还要支持她。
那段时间,我们多次给王浩打电话,也约他到法院面对面沟通。我们没有给他讲太多生硬的法律条文,而是跟他聊孩子的成长。我们告诉他,孩子的童年只有一次,母爱是任何人都无法替代的。如果现在不让孩子见妈妈,等孩子长大了,问起妈妈在哪里,他该怎么回答?
也许是出于对孩子的爱,也许是被我们的耐心打动,复议裁定生效后的第一天,王浩就主动把小宇送到林晓的住处。
案件办结后,我们进行了两次回访。第一次是电话回访,王浩告诉我们,他已经按约按时接送孩子,林晓也很珍惜和孩子相处的每一分钟。第二次是林晓专程来到法院,她笑着说,孩子现在跟她越来越亲了,每次见到她都伸着小手要抱抱。
这起案件让我深刻体会到什么是“良法善治”。民法典实施前,我们只能在合法与合理之间艰难徘徊;民法典实施后,明确的法律规定给我们指明了方向——既要保护父母的法定探望权,更要牢牢守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龚彦晨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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