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民法典的故事”系列报道① 设立居住权,让亲情“回家”
分类:5版 民生社会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5-19
A+ | a
李济良 绘
编者按:今年5月是第六个“民法典宣传月”。被誉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早已深深融入天山南北各族群众的日常,成为守护民生权益的坚实护盾。即日起,本报推出“我与民法典的故事”系列报道,以法治工作者的讲述,带您了解民法典从纸面落地基层、服务群众的生动实践。
我叫吕静雅,是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副院长,也是一名法官。
2022年夏天,我接手了一起继承纠纷案。
2015年,李刚和何婷结婚。2021年,李刚因病离世。病逝前,李刚写下遗嘱,把婚前个人财产 ——位于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的一套房屋留给女儿李晓。
李刚去世后,何婷准备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至李晓名下,遭到李刚父母的反对。
李刚的父母认为,当年李刚购买这套房时,他们提供了首付款并支付了部分房贷。孙女出生后,两人长期在乌鲁木齐生活,帮儿子儿媳带孩子。如今两人都年近80岁,如果把房子给了孙女,日后两人很可能无处居住。
因房屋权属确认问题,老两口与孙女和儿媳产生纠纷。
何婷以李晓的名义将孩子的爷爷奶奶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涉案房屋,并确认房屋归李晓所有。
一边是未成年人的合法继承权,一边是老人的生存底线。该如何平衡?
我心里清楚:遗嘱合法有效,两位老人拿不出证据证明当年买房时出了多少钱,也无法证明那些钱是“借款”而非“赠与”。按照继承相关法律,房子应该判给李晓。可两名老人在乌鲁木齐生活多年,老家的房子早卖了,在本地没有其他亲人,也没有别的住所。房子判给李晓后,如果何婷或李晓要求两人搬走,他们能去哪儿?
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实施前,我处理此类纠纷会非常为难。判决遗嘱有效,老人的居住权无法得到保障。判决书只产生债权效力——它只约束李晓本人。如果李晓成年后把房屋卖给第三人,新房东要求老人搬走, 老人就必须要走。老人的居住权随时可能消失。
这一次,我不再为难,因为手里有了新标尺。
民法典专门规定了居住权制度。这个制度是民法典的新增亮点——它允许在他人所有的房屋上,为特定的人设立终身居住的权利。这个权利不是普通的债权,而是物权,具有对世效力。简单说,就是居住权登记之后,房屋不管换多少任主人,都不能把具有居住权的人赶走。
我把这个思路带到调解中。
“房子可以判给李晓。”我先跟何婷沟通,“但两位老人在这房里住了那么多年,毕生积蓄都投进去了,让他们搬走,情理上说不过去。你看这样行不行——房子归李晓,给老人设终身居住权。他们百年后,房子还是李晓的。”
何婷思考了一会儿,点头同意。
我又转向两位老人:“房子的所有权是您孙女的,这是肯定的。但我们会让李晓协助你们办理居住权登记,保证你们一直能住在这套房里。”
两位老人的眼角湿润了:“我们只是要个住的地方,不是跟孙女抢房子。”
当天,双方签下调解协议:房屋归李晓所有;李刚的父母终身享有该房屋的居住权,李晓协助爷爷奶奶办理居住权登记。
这起案件让我深刻体会到什么是“良法善治”。
民法典实施前,我只能在合法与合理之间艰难抉择。民法典实施后,居住权制度给了我们“一把锁”——既锁定权利人的继承权,也锁住特定群体的安居需求。
这起案件结案3年多了,我偶尔还会想起那对老人。虽然不知道他们的近况,但我确信一件事——他们不用担心无处居住,因为法律已为他们筑起保护屏障。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古雪丽 整理
标签:
最新更新
- 陈小江艾尔肯·吐尼亚孜在乌鲁木齐天山国际机场调研
-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举行第79次主任会议
-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我区第九批群众信访举报案件41件
- 陈小江艾尔肯·吐尼亚孜在自治区科技厅调研座谈
- 陈小江艾尔肯·吐尼亚孜在乌鲁木齐天山国际机场调研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