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司机”肇事 赔偿+拘役
分类:5版 民生社会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4-24
A+ | a本报乌鲁木齐讯(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帕米拉·雪合来提 周鸿宾)近日,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2025年10月,王某酒后驾车行至某小区时,撞上两辆停放的小轿车。事故发生后,乌市公安局交管支队水区大队民警到场处理,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0mg/100ml。
公安交管部门认定,王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王某赔偿全部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
公诉机关指控,王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王某的辩护人提出,王某情节显著轻微,请求免于刑事处罚。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的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情形,综合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且已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形,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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