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中缝
分类:5版 民生社会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1-31
A+ | a债务核实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周桂英,女,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7109060042
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姚猛,男,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7405310317
你们于2017年5月31日与债权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路支行签订合同编号A:[]字[工]行[新民路]支行[2017]年[351]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7)新证经字第7871号。
根据该《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周桂英、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姚猛于2017年5月31日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路支行借款1200000元,借款期限20年。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债权人于2025年10月17日以上门送达的方式向债务人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到2025年12月23日,贷款已连续逾期13期(累计23期),债务人尚欠本金876570.25元,利息34220.74元,合计910790.99元及自2025年12月24日起至执行完毕期间的利息、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邮寄费、执行费、评估费、公告费、拍卖费、执行公证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有效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西门)
联系人:庄涛
电话:0991-2838957、
1779971178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1月31日
核实债务通知
马明岑:
借款人(抵押人)马明岑(男,公民身份号码411381198608176310)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路支行的负责人门超于2019年2月14日签订编号:A[二手房]字[工]行[北京路]支行[2019]年[0139]号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及《借据》,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3443号。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违反合同规定已连续违约11期、累计违约26期,已构成违约。贷款人已向借款人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5年12月15日,你尚欠贷款本金人民币159922.98元、利息人民币5711.07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65634.05元(另贷款人要求主张自2025年12月16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及合同中约定规定应付费用,在执行时一并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现向你核实上述欠款数额及履行情况是否属实。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送达之日起5日内书面提出并附相关证据;逾期未提出异议或未附有效证据,即视为对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届时我处将为贷款人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澎湖路33号法诺公证处
联系人:李静、丁箭枫
电话:17799711886、
17799711916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1月31日
遗失公告
1.霍尔果斯任我行旅行社有限公司遗失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正副本,许可文号:新文旅许(2024)305号,编号:L-XJ-101519,现声明作废。
2.叶城县海岸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遗失公章,章号:6531260010460,现声明作废。
3.喻琴遗失律师执业资格证,证号:16502201711214438,发证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现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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