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神色慌张语无伦次,原来是毒驾
分类:5版 民生社会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1-30
A+ | a本报轮台讯(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韩晋 通讯员 厚斌斌)1月17日,轮台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联合该局群巴克镇派出所,在辖区开展路面交通违法专项整治行动时,查处一起毒驾交通违法行为。
当日12时16分,民警在G3012线吐和高速公路执勤,一辆小轿车缓缓驶入检查区域,民警与驾驶人阿某交流过程中,观察到其神色慌张、目光躲闪,回答问题逻辑混乱。
民警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对阿某做进一步核查。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及毒品快速检测,民警排除阿某酒后驾驶嫌疑,但阿某尿液样本中甲基苯丙胺类物质呈阳性,证明其近期吸食了毒品。
确认违法事实后,民警将阿某移交至轮台县公安局禁毒大队。
目前,禁毒大队已对阿某立案侦查,其相关交通违法处罚已同步执行,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毒驾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一般处10至15日行政拘留,可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行政拘留或1000元以下罚款。驾驶证立即注销,3年内不得重新申领。若处于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或社区康复期间,需待戒毒期满后满3年且无复吸记录,方可重新申请驾驶证。
刑事处罚:因毒驾引发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且行为人主观上为过失或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被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存在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至7年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若毒驾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处3至10年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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