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一声“谢谢”,为房款纠纷画上句号

分类:5版 民生社会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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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古雪丽

  通讯员 李梦佳

  “谢谢你们!”近日,在托克逊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大厅,原告夏某向承办法官哈力其古丽·买买提和被告塔某连声道谢,说话间眼角泛起泪光。

  2025年10月,夏某看中托克逊县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并当场向房主塔某全额支付购房款20万元。5天后,夏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合约。经协商,双方达成一致:待房屋售出后,塔某返还20万元。同年11月15日,塔某向夏某出具书面合约,明确“房屋成交当日即返还购房款”。

  2025年底,房屋仍未售出。2026年1月,因腿疾急需手术资金的夏某,无奈将塔某诉至托克逊县法院,要求对方立即返还20万元购房款并承担诉讼费用。

  哈力其古丽审理发现,双方约定的“房屋售出后还款”属于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在房屋未售出时,塔某的还款义务尚未生效。从法律层面而言,法院可以驳回夏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我的腿必须尽快手术,再筹不到钱就要耽误治疗了!”法庭上,夏某焦急地说。

  塔某面露难色:“不是我不想给,而是房子没卖掉,我也没钱。当初买房、装修我投入了35万元,其中一大部分是贷款。收到的房款,我已用来还贷。现在按20万元卖出,我还要亏15万元。”

  “如果只是依法判决,这个案件很快就能结案,但夏某的困难就无法解决了。”哈力其古丽认为,司法不仅要维护法律权威,还要回应群众的急难愁盼。根据多年调解经验,她先与塔某深入沟通,从夏某急需手术费的现实困境出发,分析先行垫付部分款项的可行性,同时积极帮忙联系有意愿购房者,加速房屋交易进程。

  一次次电话沟通、一场场面对面调解,哈力其古丽的真诚打动了塔某。“您说得对,法律是底线,但我们要讲人情。”塔某转变态度,与夏某达成“先退还15万元,余款于2026年6月结清”的退款方案。在家人的帮助下,塔某很快凑齐15万元,并在哈力其古丽的见证下,转入夏某的微信账户。

  然而,一个细节再次引发争议:微信转账、提现都会产生手续费,这笔费用该由谁承担?法官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关于调解案件费用可协商分担的规定,劝导双方各退一步。最终,夏某与塔某各承担了一半手续费,纠纷彻底画上句号。

  “被告先行垫付的行为,不仅解决了原告的燃眉之急,也为纠纷化解注入温情力量。这种基于相互理解的让步,正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司法领域的生动体现。”哈力其古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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