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人:请收下这份事故处理指南

分类:5版 民生社会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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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昱涵 绘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韩晋 通讯员 李娜

  5月26日,针对城市道路交通事故频发、部分驾驶人因缺乏处理经验,导致理赔延误甚至引发矛盾等问题,记者采访了公安交管部门民警,为车主整理出一份专业、清晰的事故处理指南。

  ■案例

  5月24日16时许,冯某驾车沿乌鲁木齐市友好南路行至红山环岛左转弯时,追尾同方向库某驾驶的车辆,碰撞产生的冲力让库某的车辆撞上前方乌某的车辆,造成3车不同程度受损、乌某及两名乘车人受轻伤的交通事故。

  “当时都蒙了,多亏民警同志,问题才顺利解决。”回想这起交通事故,乌某仍心有余悸。事故发生后,民警确认伤者无大碍,遂指导3名驾驶人对现场进行多角度拍照,将车辆移至路边不影响交通的区域,并提醒他们联系保险公司,送伤者就医。

  事后,3名驾驶人前往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沙依巴克区大队接受处理。根据现场照片和3人陈述,该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冯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不久,3人办完保险理赔事宜。

  ■端端说

  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事故处理和秩序管理支队秩序管理大队副大队长张端海介绍,交通事故的处理要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在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中,处理方式分为自行协商和报警处理两种。

  对于责任明确、双方无争议的轻微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第一时间通过拍摄现场全景、车辆碰撞部位特写、车辆号牌等照片,固定现场证据,随后将车辆撤离至不妨碍交通的安全区域。

  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赔偿事宜,若双方对事故责任存在争议,应及时报警。民警会根据现场照片、当事人陈述以及其他调查情况,划分事故责任。

  在索赔过程中,很多人存在“只盯着民警”的误区。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沙依巴克区大队事故中队中队长杨少鹏解释,确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并非民警职责范围,受害人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提起民事诉讼,明确赔偿责任和金额。

  在保险理赔方面,当事人需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会安排定损人员评估车辆及其他财产损失。其间,当事人要积极配合,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照片、维修发票等相关证据,以便顺利获得理赔。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都明确了交通事故发生后,财产损失赔偿处理流程。

  确认损失范围时,当事人要全面收集证据。除了车辆损坏的相关证据外,若存在车内物品损坏、因事故产生的交通费等其他损失,也应保留好相应凭证。

  对于赔偿争议的解决途径,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既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借助专业调解机构化解矛盾,也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调解。若调解未达成协议,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自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终止调解之日起3日内,一致书面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

  值得注意的是,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需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10日内提出。

  在责任认定方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各方责任。这为后续的赔偿提供了重要依据。

  此外,法律还明确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调解协议后,若有必要,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赋予调解协议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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