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处轻微交通事故系列报道③ 5种情形下严禁超车

分类:5版 民生社会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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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韩晋 通讯员 李娜

  驾车出行时,超车是常见操作之一,但稍有不慎就可能引发事故。记者梳理5种不可超车的情形,希望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

  情形1:

  前车左转弯

  在一处十字路口,王先生驾驶车辆直行通过时,看到前方车辆正在左转弯,他没有耐心等待,而是加速超车,导致两车发生剐蹭。王先生因违反规定超越正在左转弯的车辆,需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前车正在左转弯的,不得超车。

  情形2:

  前车在掉头

  在一条双向两车道的公路上,李女士看到前方车辆正在掉头,她随即准备变道,试图超车通过,结果与掉头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李女士因超越正在掉头的车辆,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法律依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遇到前车正在掉头的情形,不得超车。

  情形3:

  右侧有车辆

  在城市道路上,赵先生驾车行驶时,因其左侧车道车辆较多,他便从右侧车道超车。此时,前方车辆刚好向右正常变道,结果前后两车发生碰撞。赵先生从右侧超车的行为违反交通规则,要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情形4:

  离对向车辆较近

  周先生驾车行驶至狭窄的乡村道路时,为超越前方慢车,他在对向车道有车辆驶来且距离较近的情况下,强行占用逆向车道超车。最终,周先生的车辆与对面驶来的车以及前方车辆发生连环碰撞。对此次事故,周先生承担全部责任。

  法律依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遇到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情形,不得超车。

  情形5:

  行经危险路段

  在山区弯道处,吴先生强行超车时,因视线受阻,与对向正常驶来的车辆发生碰撞。吴先生在危险路段超车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需承担全部责任。

  法律依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遇到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情形,不得超车。

  民警提醒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沙依巴克区大队事故中队中队长杨少鹏提醒,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绝非简单的是非判断,而是根据现场勘验、情况调查、鉴定结论等,对事故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作出的具体认定。驾驶人应了解掌握过错责任原则、因果关系原则、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谨防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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