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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5版 民生社会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0-08
A+ | a核实债务通知
韩文(男,650121197211182415):
你(们)与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远大支行于2018年10月10日签订了合同编号2018101100002015号《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8)新证经字第20985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韩文应按合同约定向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远大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 250000.00元(贰拾伍万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 216个月,自2018年11月30日起至2036年11月30日止。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自2024年1月起未按期还款,至今已逾期180天,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4年8月1日登报公告了《提前收回贷款通知》。截止到2024年7月18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207187.43元(贰拾万零柒仟壹佰捌拾柒元肆角叁分),欠利息6248.31元(陆仟贰佰肆拾捌元叁角壹分),本息合计欠款 213435.74元(贰拾壹万叁仟肆佰叁拾伍元柒角肆分)。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4年7月18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执行公证费500.00元(伍佰元整)。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10月8日
核实债务通知
徐力(男,654201197405102413):
你(们)与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远大支行于2017年9月26日签订了合同编号2017101100000026号《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7)新证经字第1697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徐力应按合同约定向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远大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 230000.00元(贰拾叁万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120个月,自2017年9月26日起至2027年9月26日止。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自2023年11月起未按期还款,至今已逾期239天,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4年7月5日登报公告了《提前收回贷款通知》。截止到2024年7月16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125267.87元(壹拾贰万伍仟贰佰陆拾柒元捌角柒分),欠利息 4910.52元(肆仟玖佰壹拾元伍角贰分),本息合计欠款 130178.39元(壹拾叁万零壹佰柒拾捌元叁角玖分)。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4年7月16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执行公证费500.00元(伍佰元整)。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10月8日
通 告
陈体文(身份证号:650104196510192559):
因你自离岗后,未按时返岗,没有办理相关手续,也未上班工作,旷工已超过3天,我公司已按旷工处理。与2024年9月18日与你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及我公司与上述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第七条第二项和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现以通告的形式通知你,请自通告刊登之日起15日内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逾期不办,后果自负。特此通告。
新疆才特好人才服务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8日
遗失公告
1.巴楚县买买提依明·艾马尔(653130196604180036)遗失新Q4H877正二轮 摩托车,发动机号14A00923车辆识别号LWBTCJ608E1000482现声明作废。
2.巴楚县阳光小区15楼1单元202室蔡银强(620522198606142116),押金发票丢失,票号NO:0002355金额:1500元,现声明作废。
3.谢静遗失律师执业证,证号:16501199711896219,发证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现声明作废。
4.杨凡遗失警官证,证号:007123,发证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现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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