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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5版 民生社会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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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 知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新商路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借款人):新疆翰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抵押人、保证人):新疆鸿晟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保证人):周剑波,男,公民身份号码:460100196904190037

  因申请执行人向我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我处向你们各方送达了《核债通知》,《核债通知》中列明:申请执行人称,截止至2024年3月18日,被执行人(借款人)未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元,逾期利息合计132000元,本息合计2132000元。

  现申请执行人称,自2024年3月19日至2024年8月12日期间,被执行人(借款人)已归还逾期利息193333.33元,截止至2024年8月12日,被执行人(借款人)尚欠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00000元,欠付逾期利息94666.67元,欠付本息合计2094666.67元。现申请执行人要求继续签发执行证书。

  现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郭洁下发本通知,再次向你们各方核实申请执行人所称前述债务数额和债务履行情况是否正确属实,你们各方对前述债务数额和债务履行情况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你们各方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邮寄送达为7日内、直接送达为2日内、电话通知、短信通知为2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你们各方未能按期向本公证处提出有关对上述债务偿还情况及数额的疑义或虽提出疑义却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债务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本公证处将为申请执行人签发执行证书,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由你们各方承担。

  另,前述逾期利息计算截止日为2024年8月12日。自2024年8月13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逾期利息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逾期利息以及根据你们各方所签订合同的约定,被执行人所应承担的申请执行人为实现上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公证费、催收费、诉讼(或仲裁费)、保全费、律师费、执行费、公告费、评估费、差旅费等),申请执行人已一并申请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及主张。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郭洁

  电话:0991-2316190、0991-2828190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8月25日

  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

  编号:2024乌农商字第20240819号

  我行与借款人王世伟,抵押人王倩倩,保证企业新疆世纪鸿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日签定了编号:HTZZ20230602150882的《个人借款合同》、DBHT20230602042416、BDHT20230602042415的《担保合同》,根据上述合同,借款企业向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借款人民币叁佰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23年6月2日至2026年6月1日。

  因借款人已连续多期未按约定归还我行贷款利息,根据编号HTZZ20230602150882的《个人借款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或未履行本合同项下任何其他义务,或违背在本合同项下的陈述、保证或承诺的,根据编号HTZZ20230602150882的《个人借款合同》第十三的约定,我行可以停止发放贷款,并宣布所有已贷出的所有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和其他应付款项,故我行向王世伟下发《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宣布上述《个人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于2024年8月19日提前到期,并要求债务人提前偿还贷款本息合计人民币3097500.00元,另要求债务人偿还自2024年8月19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期间的利息、罚息、复息及我行实现债权所需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公告费、执行费、差旅费等)。特此通知。

  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8月25日

  和田市芳香世家肤色管理中心:

  本委受理申请人古力仙木·吐拉江与被申请人和田市芳香世家肤色管理中心劳动争议一案(和市劳人仲字〔2024〕78号)。因与你公司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和市劳人仲字〔2024〕78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2年6月至2023年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申请人20503.5元的工资。三、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申请人4014.3元的经济补偿金。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和田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和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8月25日

  遗失公告

  吐尔宏·吐尔逊遗失教师资格证,证号为20026509730000995,现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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