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儿童权益从古有之

分类:5版 民生社会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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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人犯法,古人会视情况采取不同处罚,可总的来说,这仍是少数情况,大多数孩童仍属于弱势群体,需要社会给予特别关怀,这也体现在我国历代法律条文之中。

  ●西周

  《礼记·曲礼上》规定,7岁以下儿童就算犯了罪,也可以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春秋战国

  春秋战国时期,连年战乱,人口死亡率大幅度增长,为增加人口,发展生产,各诸侯国均颁布了许多保护或者救助儿童方面的法律。

  《国语·越语》中记载:政府派医生帮助妇女分娩。生了男孩的家庭,国家奖励两壶酒和一条狗;生了女孩的,奖励两壶酒和一头猪;生了三胞胎的,国家安排专门的奶妈帮忙照顾;生养了双胞胎的,国家负担其中一个儿童的抚育费。那些孤老、寡妇、生病的、贫困的人家,其儿女由政府收养。

  ●秦朝

  《睡虎地秦墓竹简》中规定,擅自杀害养子者必须斩首,且明确规定弃养将会受到法律制裁。

  秦朝法律还规定,老师如果过度役使学生,或者鞭打学生,必须罚购买一副盔甲或者两副盔甲。

  ●汉朝

  汉朝《二年律令》规定,10岁以下儿童,除了犯杀人罪外,不必承担刑事责任,且排除10岁以下儿童的死刑和肉刑。如果10岁以下儿童杀人,判处4至6年的有期徒刑,男性修城墙,女性舂米。

  ●唐朝

  唐朝法律对儿童的保护变得更加细致。

  唐政府鼓励领养,钱粮补贴更不含糊。只要有家庭愿意收养弃儿,就预先给予两个月的口粮。对那些打着收养儿童旗号骗国家钱粮的家庭,基本是抓住一个就严办一个,虐打养子养女更是重罪。

  而论判罪最重,当属养父母弃养儿童问题,《唐律疏议》明文规定,收养家庭遗弃孩子,最轻的两年流放劳改。除此之外,对拐卖儿童绝对零容忍,就算是自愿跟拐骗人走,拐骗人也要被处以绞刑。

  ●宋朝

  唐朝时还“相对合法”的人口买卖,从北宋起,就完全不合法。尤其是拐卖儿童,在当时更是滔天重罪——拐卖儿童给别人做子孙的,坐牢三年;拐卖儿童为奴,判绞刑;倘若被拐儿童遭到身体侵害,不论原因,最轻的惩罚就是斩首。

  同时还规定,拐卖儿童中的买方也要被惩罚。花钱从人贩子手里买儿童,罪责只会比人贩子低一等。若人贩子被判了死刑,那么买方最轻也是流放三千里。参与买卖的“中间人”也一并入罪,通常都以窝藏强盗罪论处,只要人贩子获死刑,“中间人”按同等刑罚判刑。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我国古代第一次为性侵儿童专门立法是在南宋宁宗年间。当时,临安发生一起恶性案件,一男子强暴家中奴仆之女,导致9岁女孩死亡。可该怎么判罪却成了难题,宋宁宗闻讯也十分震惊,连忙召集群臣商议,除了决定将这个恶徒处决外,更出台了一条法律:诸强奸者,女十岁以下虽和也同,流三千里,配远恶州。未成,配五百里。折伤者,绞!即只要与10岁以下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不管任何情况,以强奸罪论处。倘若其中发生了伤害,判绞刑。

  ●元明清法律

  公元1276年,在元朝宰相刘秉忠的力主下,同样是保护儿童问题,一条更加严格的法律被写入《元典章》:无论贵族与否,奸罪一经发生,皆处死!这就意味着,同样恶劣的案件,在南宋时还有流放的惩罚,在元朝就是死刑。

  如此规定被明朝照单全收。到了清朝《大清现行刑律》做了更细致的修正——被侵害儿童的年龄界定提高到12岁,处理方式也更干脆利落:照光棍例,斩决! 综合中博藏博物馆微信公众号、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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