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分类:5版 民生社会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3-29
A+ | a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严晓清(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7602250722)
抵押人:马黎彬(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719740118051X)
保证人:新疆烨城万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务人、抵押人严晓清、抵押人马黎彬及保证人新疆烨城万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青年路支行于2017年10月24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65020120170060731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7)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3517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严晓清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壹佰伍拾陆万元整,贷款期限为25年。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青年路支行于2023年12月14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4年1月15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1371717.79元,利息人民币25620.14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397337.93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魏丽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魏丽
电话:0991-231673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3月29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吕叶(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7712134423)
债务人、抵押人吕叶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青年路支行于2018年4月26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65020120180024562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4089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吕叶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肆拾玖万元整,贷款期限为25年。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青年路支行于2023年12月14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4年1月15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435295.29元,利息人民币13116.71元,本息合计人民币448412.00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魏丽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魏丽
电话:0991-231673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3月29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成菲菲(女,公民身份号码:320681199301097624)
抵押人:张箭栋(男,公民身份号码:320681199301017639)
债务人、抵押人成菲菲、抵押人张箭栋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青年路支行于2021年8月5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65020120210057178号的《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该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9372号。
根据前述《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成菲菲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壹佰伍拾捌万元整,贷款期限为12个月。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青年路支行于2023年12月14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4年1月15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1484909.71元,利息人民币44404.57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529314.28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魏丽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魏丽
电话:0991-231673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3月29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米尔古力·吐尔逊(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8505161822)
抵押人:艾代尔江·吾买尔(男,公民身份号码:652826198805050010)
债务人、抵押人米尔古力·吐尔逊、抵押人艾代尔江·吾买尔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青年路支行于2021年12月6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65020120210075235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473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米尔古力·吐尔逊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伍拾捌万元整,贷款期限为300个月。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青年路支行于2024年2月7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4年2月18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564754.04元,利息人民币11060.82元,本息合计人民币575814.86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魏丽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魏丽
电话:0991-231673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3月29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李德凤(女,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8106044729)
债务人李德凤与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3年11月2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逾期还款协议》,该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8217号。
根据前述《逾期还款协议》的约定,截至2023年11月21日,债务人尚欠债权人借款本息共计人民币63740.51元未归还。债务人承诺将按照《逾期还款协议》的约定还款。《逾期还款协议》签订后,债务人未按约定进行还款,已构成违约。截至2024年2月1日,债务人尚欠本金人民币47796.66元,利息人民币17008.12元,本息合计人民币64804.78元,同时债权人还主张了截止到实际还款日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魏丽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魏丽
电话:0991-231673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3月29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何慧(女,公民身份号码:370830197607180544)
债务人何慧与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3年9月15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逾期还款协议》,该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8202号。
根据前述《逾期还款协议》的约定,截至2023年9月10日,债务人尚欠债权人借款本息共计人民币165093.99元未归还。债务人承诺将按照《逾期还款协议》的约定还款。《逾期还款协议》签订后,债务人未按约定进行还款,已构成违约。截至2024年2月1日,债务人尚欠本金人民币161073.98元,利息人民币5137.03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66211.01元,同时债权人还主张了截止到实际还款日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魏丽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魏丽
电话:0991-231673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3月29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郭立东(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02198310300518)
共同债务人、抵押物共有人:黄晓丹(女,公民身份号码:652302198408290522)
债务人、抵押人郭立东、黄晓丹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于2012年8月3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兴银新个房字(青年)第201208030126号的《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2)新证经字第55410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郭立东、黄晓丹向债权人贷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壹仟元整,贷款期限为360个月。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于2024年1月31日向债务人、抵押人以邮寄的方式发送了《兴业银行乌鲁木齐分行信用业务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4年2月20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175265.27元,利息人民币949.47元,罚息0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76214.74元,同时债权人还主张了截止到实际还款日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魏丽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魏丽
电话:0991-231673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3月29日
标签:
最新更新
- 马兴瑞在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调研时强调 放大优势 固本兴新 推动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实现新突破
- 2024年自治区地方立法工作会议召开 稳中求进推动地方立法工作高质量发展
- 学习贯彻全国两会精神丨马亚楠代表:把民生实事办到百姓心坎上
- 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2024年第一次全体会议召开 推动全区食品安全形势稳中向好
- 击鼓催征拼开局丨天山南北铺展“科技春耕图”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