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失的金项链
分类:5版 民生社会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3-12
A+ | a□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房佳伟 通讯员 李姗迟 王杉云
春节前,兵团第八师石河子市石总场北泉镇居民叶某发现自己价值3000元的金项链不见了,回忆起1周前曾去一家美容会所做过美容,做美容需要将项链取下来,她觉得金项链丢在会所的可能性较大,便去寻找。
会所负责人吴某听到叶某的要求后,急忙调取店内的视频录像,并动员员工寻找,但无果。叶某坚持认为金项链是在会所丢失的,吴某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吴某则表示没有证据证明项链是在会所内丢失的。
两人都不能说服对方,便于2月6日到北泉镇人民调解中心寻求帮助。
听了她们的叙述,人民调解员征得吴某同意后,调取并查看了叶某当天在会所内的视频录像。视频显示,叶某到达会所时,脖子上确实戴有金项链。不过,吴某未能提供叶某接受美容服务时取下项链以及离开会所时的视频。对此,吴某称是设备出现故障所致。
见此情况,调解员决定采取“背靠背”的方式,分别向两人释法析理。
人民调解员从情理法角度出发劝解吴某,作为经营者,在为客户提供服务时,负有保障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责任。就金项链丢失一事,说明会所没有妥善保管消费者的贵重物品。此外,视频录像本可作为证据证明金项链是否在店内遗失,但视频关键部分缺失,对吴某极为不利。几句话说得吴某沉默了。
人民调解员劝说叶某,从到会所接受美容服务至发现金项链丢失已过去一周,作为消费者,未能妥善保管自己的贵重物品,物品遗失又没有及时发现,自身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最终,在人民调解员的悉心疏导下,吴某和叶某均表示愿意让步,各承担一半的责任。吴某现场给叶某支付1500元,双方握手言和。
2月中旬,人民调解员对两人进行回访,她们对调解结果都很满意。吴某还对人民调解员说,这次纠纷暴露出我们会所在服务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今后将加大对客户私人物品的保管力度,确保不再发生此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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