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广场舞大妈遇到篮球少年 民警巧化干戈

分类:5版 民生社会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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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赵书城 通讯员 魏春兰

  “孩子现在情绪低落,老是做噩梦,没心思学习。”10月22日,在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区(新市区)分局迎宾路派出所调解室,刘女士对民警说。

  为何如此?

  刘女士掏出手机,播放了一段视频。视频中,广场舞音乐声嘈杂,刘女士的儿子被五六个大妈包围在中间。其中一个大妈大声指责道:“我都快60岁了,你竟然用篮球砸我的头,还有没有家教?”其余大妈立刻声援。一时间,少年显得不知所措。

  “篮球场本就是运动场所,在这跳广场舞就应该预知有风险。她们怎么能对一个孩子这样呢?”刘女士发问。

  吴大妈坐在调解室另一端。面对带着指责的发问,她感到很郁闷。3天前,她与10余名舞伴在小区篮球场跳广场舞,音乐刚起,便有一群少年前来打球。为了与其拉开距离,吴大妈特意要求舞伴退至场地的另一边,“让了半场给他们,却还是有篮球砸过来。”吴大妈边说边指着头上被篮球砸中的位置,那里已经肿起一个小包。

  “如果我们跳舞影响到他们打球,那可以跟我们商量,怎么能用篮球砸人呢?”吴大妈说。

  发现吴大妈有误解,民警出示了另一段现场视频。视频中,刘女士的儿子传球时不慎脱手,篮球掉落在一旁,其儿子与另一名队员赶忙争抢,过程中,篮球被再次抛出,径直砸向对面的吴大妈。

  “看到了吗?孩子不是故意的!你应该道歉!”眼见真相大白,刘女士说。

  “我头皮还肿了呢,谁向我道歉?”吴大妈反问。

  民警赶忙介入调解,他向双方宣讲了民法典相关规定:篮球场是体育训练竞技场所,并非休闲娱乐活动场地,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吴大妈应当知道对抗性篮球运动的危险性,其忽视潜在的人身损害风险,仍然选择继续在篮球场跳广场舞,应当视其为自甘冒险的行为,需自行承担后果。

  听完普法,吴大妈委屈地说:“跳广场舞有错吗?”随后,吴大妈说出了她的心里话。

  早在篮球场建设前,她便和一群舞伴在该区域跳舞,几年过去,尽管篮球场已建成,但该区域仍是小区居民休闲活动的公共场所,在她看来,既为“公共”,大家便可合理共同使用,“不让在篮球场跳,我们就没有地方跳舞了,老了有点爱好还弄成了现在这样。”吴大妈越说越生气。

  原来这才是矛盾的根源。

  民警意识到,双方的纠纷需要从更深的角度展开调解。

  20分钟后,他将双方带至篮球场,并邀请物业负责人参与调解。

  “是否可以规划一处空地,专门让居民跳广场舞?”民警问道。治标先治本,他打算先疏通吴大妈的怨气,再促使其向刘女士的儿子道歉。

  物业负责人很快给出回答,花池边有一块空地,但是面积比篮球场小一半。

  “那肯定不行!”吴大妈说,场地小意味着站不开,一起跳舞的人可能另寻他处。那么,谁走谁留?大家凑钱买的音响怎么分?“到时候可能有更多的矛盾。”

  调解陷入僵局。

  “我该回去写作业了。”这时,刘女士的儿子说。

  这句话让民警眼前一亮。他赶忙了解“篮球少年”放学、夜间休息的时间,据此提出新的方案:多数学生写完作业后会下楼活动,但22时许便会返家准备入睡。而广场舞成员多为家庭主妇,待家人吃完晚饭,收拾停当,也到了22时左右。

  “以22时作为界限,之前打篮球,之后跳广场舞。”民警说。

  这个提议得到现场人员的认可。

  “对不起啊孩子!以后你们先打球,我们绝不打扰。”解决了“心病”,意识到错误的吴大妈诚恳道歉。

  一起矛盾纠纷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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