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钱不讲顺序 男子获刑7个月
分类:5版 民生社会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8-29
A+ | a浙江男子陈某因欠债未还,被债主王磊(化名)告上法院,调解书生效后,作为被执行人,陈某却先还他人债务,转移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日前,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陈某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十几年前,陈某沉迷于赌博,因此欠下许多外债,与此同时,他做生意也屡屡失败,到处向亲戚朋友借钱。长此以往,陈某累计欠下近500万元的债务。
2014年10月,因陈某欠的近9万元一直未还,王磊将陈某告上法院。经法院调解后,按照民事调解书确认,陈某欠王磊的借款,于2014年11月前付10480元,次月起每月15日前付1万元直至付清。可直到2018年,陈某拒不还款,还因此被法院两次司法拘留。
2014年12月,陈某因旧宅拆迁,分得两套商品房。小微(化名)是陈某其中一个尚未提起民事诉讼的债权人,一直催债催得紧。在小微的建议下,陈某以60万余元的价格卖掉了一套商品房期房,其中40万元购房预付款用来偿还欠小微的债务。因陈某的银行账户被法院冻结,陈某遂用儿子的银行账户收款后,转账给小微。2019年,商品房交房后,陈某收到购房尾款,他把这笔钱一部分用来消费,一部分用来归还给其他尚未提起民事诉讼的债权人。“因为外面还欠着很多债,当时没通过法院起诉我的债权人也一直在向我追债,我就先把钱还给他们了。”案发后,陈某如实交代。
法院审理认为,2014年10月,陈某与王磊之间的调解书生效,同年12月,陈某收到购房预付款未先还王磊,而是还了其他债务。陈某作为被执行人,负有执行义务,在明知法院判决生效的情况下,转移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日前,经路桥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当庭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
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任何个人和单位都应及时履行。根据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相关规定,“自行处置财产用于偿还经判决、裁定确定的债务之外的其他债务,且该债务并非法律规定应当优先清偿之债务的”属于“隐藏、转移财产行为”,本案中陈某的行为属于此种情形。检察官提醒,身负多重债务的当事人,一定要先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确定的债务。 据8月27日“浙江检察”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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