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设立方式有三种

分类:5版 民生社会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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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拜城县赵某咨询:我的朋友老彭准备出售房屋,但其女儿小彭不同意,表示自己从小生活在这套房子里,对房子有感情,而且自己离异,无业无生活来源,要求老彭夫妇在该房屋上为她设立居住权。小彭的要求合法吗?

  晓法:居住权是一项特定的物权类型,不是随便就可以获得或拥有的,它的设立和行使需要满足特定的形式和条件。民法典规定居住权有三种设立方式:一是依合同,当事人之间可以协商一致设立居住权;二是依遗嘱,立遗嘱人可以通过遗嘱为他人设立居住权;三是依法院裁判,多系法院为解决特殊群体的住房问题而设立。

  小彭虽然无业无生活来源,但其属于成年人,老彭夫妇在法律上对她已没有抚养义务。而且,即使父母对子女有相应的抚养义务,也不以设立居住权为必要。因此,小彭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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