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院挖坑埋罐 3人合伙盗卖原油获刑
分类:5版 民生社会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8-10
A+ | a□石榴云/新疆法制报记者 郭玉强 通讯员 计野 梁晓海
8月4日,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上诉人张某某、李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某某是克拉玛依市某公司的一名油罐车司机,2021年,他在工作中萌生了偷油倒卖的想法。同年6月,张某某向李某讲了自己的“发财计划”,李某同意一起“发财”。两人说干就干,张某某私自改装了油罐车,使油罐车在卸油过程中能留一部分原油卖给李某,李某则雇用侄子王某在其自建房后院挖出3个大坑埋放储油罐,用于储存从张某某处收购的原油,再对外倒卖,李某每月给王某发“工资”。
同年8月,克拉玛依市公安局白碱滩区分局民警对李某自建庭院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院内存储有危险化学品,遂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将此案移送至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
2022年4月,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张某某、李某、王某涉嫌盗窃罪、非法经营罪一案。
经白碱滩区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6月至7月,张某某利用工作便利条件,在卸油过程中截留原油14吨,后倒卖给李某获利1.9万元。同年4月至8月,李某雇用王某先后在自建院内埋放3个储油罐,用于存储从张某某等多人处收购的原油45.74吨。经鉴定,原油价值16.2万元。案发后,张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9万元,李某主动上缴其买卖原油获利的17万元,并退还原油至被盗公司,王某主动上交李某给其发放的工资3.2万元。
该院审理认为,张某某利用拉运原油的工作便利,秘密窃取被盗单位的原油,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李某、王某明知原油系限制买卖物品,仍予以买卖,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遂以盗窃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5万元;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8.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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