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因热射病身亡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理赔

分类:5版 民生社会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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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法制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米热班·卡斯木

  炎炎夏日,从事露天工作的人员时刻面临“烤”验。高温天气下,热射病算露天工作者的“职业病”吗?劳动者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近日,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审结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

  2021年4月,乌鲁木齐市某建筑公司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险。当月,该建筑公司与成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21年4月26日起至项目完工后止。

  施工期间,成某突然晕倒,意识模糊,随即被送往医院,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该建筑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拒后诉至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80万元及医疗保险金1.8万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认为,根据成某的住院病历,其死亡的原因为热射病。该病症是由高温引起的人体体温调节功能失调,继而引发体内热量过度积蓄,神经器官受损、全身各器官组织功能受损,应认定为职业病,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范畴,故保险公司不应当赔付保险金。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为热射病是否属于意外事故。

  经法院查明,上述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主要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属于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责任的意外伤害。

  本案中,从成某的病历材料看,成某入院后即被诊断为热射病,而在此之前成某在工地正常施工作业,其对自己在高温下作业可能会中暑,甚至会导致死亡是无法预见,亦无法控制的,属于突发事故,且事故的发生也非本意。

  此外,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没有将“中暑死亡”即因热射病死亡排除在意外伤害之外。

  判决

  综上所述,成某的热射病是由外部环境的炎热所引发,并非其自身疾病,因此热射病导致成某的死亡,符合双方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外来、突发、非本意、非疾病”的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该院在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充分了解、综合考量后,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应当对成某的死亡承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及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近日,该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高温天气下,用人单位应当积极落实各项防暑降温措施,灵活调整工作时间及作息制度。同时,宣广泛传安全生产和个人防护知识,进一步完善应急措施,提高突发事件应变能力,避免高温环境对劳动者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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