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他人地下室 属于侵害物权

分类:5版 民生社会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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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拜城县居民陈某咨询:我和张某现居同一单元楼内,我于2021年购买了601室,张某住在401室。入住后,我发现随房附带的地下室被张某占用,多次要求张某归还,均遭到拒绝。请问,我该如何处理此事?

  晓法: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该地下室所有权应随主房屋一同转移。张某占有601地下室的行为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你是601地下室的所有权人,当你的所有权遭他人侵占时,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占有物。

  本期由拜城县人民法院隋海涛提供支持

  石榴云/新疆法制报记者 杨海翎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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