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患重症,离婚时 可以要求经济帮助吗?
分类:5版 民生社会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5-09
A+ | a□石榴云/新疆法制报 记者 张秀
通讯员 苏比努尔·帕祖拉
离婚时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可以要求对方提供经济帮助吗?近日,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张某和文某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前彼此了解不深,婚后常因琐事争吵。孩子出生后,双方的争执逐渐演变为双方家庭的矛盾,夫妻感情破裂。
2023年初,妻子张某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离婚。
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张某提出自己不久前被诊断出患有癌症,需要长期治疗,希望文某提供一定的经济帮助。
法官结合被告收入、原告病情等情况综合考量,核定经济帮助数额。最终,两人同意离婚,文某向张某提供7万元经济帮助。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的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时的经济帮助不是夫妻法定扶养义务的继续,而是基于道义考虑,从原有的婚姻关系中派生出来的一种法律责任,即当离婚后,一方生活将陷入困难时,由具备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对其给予适当的帮助,以保护困难一方的基本生存权利不受损害。一般情况下,经济帮助需满足以下条件:
请求经济帮助的一方必须是生活困难且自己无力解决。在法院的审判实践中,一般将以下情形认定为“生活困难”:一方缺乏或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或收入来源有限,无法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一方患病,自身财产无法覆盖其基本医疗的需要,无法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一方无住处,在离婚时处于无居所状态。
生活困难必须发生在离婚之时,即离婚时的个人财产或者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满足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若一方在离婚时不存在生活困难现象,离婚后出现生活困难的情况,另一方不负有给予经济帮助的义务。
提供经济帮助的一方必须有负担能力,而且其给予的仅仅是适当的帮助。离婚经济帮助的本质是保障因离婚而陷入生活困难一方的基本生存权益。因此,提供经济帮助的一方只需给予对方适当帮助,以此来维持对方一段时间内的基本生活。但如果提供经济帮助一方因给予帮助而陷入生活困难,或其本身在离婚之时也处于生活困难的情形,法院不会支持经济帮助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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