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大闹法院被罚

分类:5版 民生社会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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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3日下午,刘某欲进入审判区域,被法警拦下。 受访单位供图

  

本报石河子讯(石榴云/新疆法制报记者 房佳伟 通讯员 陈伟振 巩成龙)“警察同志,我知道错了,我向你们道歉。”4月14日17时许,在兵团第八师石河子市人民法院,被传唤人刘某向法警承认错误,写下悔过书,接受该院司法警察大队发出的惩戒罚单。

  4月13日上午,刘某到石河子市法院办理诉讼事务。执勤法警发现刘某走路摇晃,回答询问时表述不清,身上散发着浓烈的酒味。

  为避免刘某影响审判秩序,法警耐心向其解释醉酒者不能进入法院审判区域,劝其酒醒后再来办事,刘某遂离去。

  当日下午,刘某再次来到石河子市法院,且不听从劝告,辱骂执勤法警。

  该院司法警察大队启动应急处突预案,将刘某控制后带到谈话室醒酒,并打电话通知刘某家属将其带走。其间,刘某试图离开,破坏了谈话室的房门。随后,法警向赶来的刘某家属告知,刘某醒酒后要到法院接受处罚。

  该院司法警察大队依法询问刘某并作笔录,调取现场录音录像。查清案件事实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提请罚款、拘留诉讼强制措施操作规程(试行)》等法律法规,对刘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惩戒决定。

  延伸阅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七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进入审判场所:

  (一)无证件、伪造、冒用他人证件的;

  (二)未成年的(经法院批准的除外);

  (三)精神病和醉酒的;

  (四)被剥夺政治权利、正在监外服刑和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

  (五)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不听从安全检查人员安排的;

  (六)其他可能妨害法庭审判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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