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KPI扣分 考核方少付款 法院:应先获得对方确认
分类:5版 民生社会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4-24
A+ | a□石榴云/新疆法制报记者 龚彦晨 通讯员 王娟
履行完合同义务,对方以KPI(关键绩效指标)考核扣分为由,扣减部分费用,合理吗?
2018年8月,乌鲁木齐市某电梯公司(以下简称电梯公司)与新疆某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签订了《电扶梯维保合同》和两份补充协议,约定共计维保电梯58部,合同期从2018年11月至2020年9月,电扶梯维保费共计64.94万元。
合同执行完毕后,物业公司共向电梯公司支付电扶梯维保费60.59万元,并表示 ,未支付的4.35万元为物业公司对电梯公司进行电梯维保KPI考核时扣分的折算扣款。对此,电梯公司认可其中的3.35万元。另外,电梯公司在维保时,因采购配件花费1.1万余元,按照约定应由物业公司承担,但物业公司一直未支付。
因多次索要以上费用未果,今年3月,电梯公司向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物业公司支付1万元电梯维保费和1.1万余元配件费。
被告辩称,未支付的1万元电扶梯维保费系根据双方签订的《电扶梯维保合同》中的KPI考核细则进行的扣款,因此原告主张的电扶梯维保费并不成立。原告主张的配件费,被告认可其中的1万余元,因剩余的配件费缺少工程维修验收单据,不予认可。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电梯公司与被告物业公司签订的《电扶梯维保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本案中,被告可以依照双方签署的KPI考核细则,要求扣分项目关联维保费给付,但关于KPI考核扣分事由应先获得原告的确认,不能既做考核人员又做被考核人员,其对扣分事项的单方面确认签字对原告不产生效力。
所谓扣分事由发生于2019年2月,被告称扣分时已得到原告方确认,由被告方职员刘某代为签字确认。但在庭审时,被告未提交任何关于原告知晓扣分事由或授权其代理被考核人签字的证据,故认定其擅自代签确认并扣减维保费的行为未得到对方确认,对其因扣分事项扣减维保费的辩称,法院不予认可。
关于被告因缺少工程维修验收单据为由不认可部分配件费的辩称,法院认为,原告已出具相应金额的发票给被告,根据双方签订的《电扶梯维保合同》对付款方式的约定,原告已履行义务,被告应给付相应款项。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1万元电扶梯维保费和1.1万余元配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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